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改正,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分别记不良行为1次:
(一)工程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不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二)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承包工程或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的。
(三)其他可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监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员签证时与施工单位串通,恶意增加工程投资的,责令改正,追究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分别记不良行为1次;对情节严重的追究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改正,记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不良行为1次:
(一)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
(二)未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
(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 (四)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
(五)在竣工验收时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六)地基、基础、主体、单位工程不具备验收条件,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并报验的。
(七)未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八)未按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未按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实施监理的。
(九)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人员资质及施工组织设计,未出具审查意见的。
第三十一条 一年度内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达3次,列入不诚信名单,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停止承揽工程一年,市外监理单位清理出安庆北部新城监理市场。
一年度内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达3次,列入不诚信名单,
停止一年在建筑市场的从业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