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初级统计师统计法规第五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知识点
第五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一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知识点一、统计机构的设置
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1、定义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2、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
国家统计局还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调查总队,在所 有地市和887个县(区)设立了调查队。这些机构,属于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由国家统计局实行垂直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地方,还应该设立统计机构,并把有关单位的统计人员组织起来,建立乡镇统计站(室)、统计科(股),健全乡镇统计信息网络。这些机构和人员是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延伸。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
(二)部门统计机构 1、定义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2、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分类
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专业性业务主管部门,是政府分别管理和指导专门产业(事业)的行政职能部门,如农业、林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教育事业、卫生事业、文化事业等部门;另一类是综合性业务主管部门,是政府分管某方面事务的行政职能部门,如人事、劳动、计划、财政、银行、科技等部门。
3、设置部门统计机构的必要性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各部门要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职能,应当掌握大量准确的统计数据。正因为如此,《统计法》规定,各部门应当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以完成统计任务,为部门或行业管理服务。
4、部门统计机构设置的要求 由于部门统计是一项行政职能,部门统计机构一般应该作为行政职能机构单独设置,或者设在部门内设的某个行政职能机构之中,不宜作为事业单位加以设置。
知识点二、统计机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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