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40企业专利管理办法(20120917)
编制部门 电控分厂 天津宝盈电脑机械有限公司 TIANJIN RICHPEACE COMPUTER&MACHINERY CO.,LTD 编制日期 执行日期 修改日期 页 数 密 级 20120814 20121001 4页 内 部 编 制 齐春亮 审 核 批 准 文 件 名 称 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执行公司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公司享有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所有权。本企业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定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条所称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离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所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所在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条所称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四条 维护公司知识产权权益,禁止任何个人将公司职务发明创造提出非职务专利申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科技委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制定公司的专利管理制度;
(二)收集公司的专利信息,组织专利资料的申报,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事宜,管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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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专利资产,协助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三)掌握专利技术的实施情况,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四)负责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五)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六条 员工提交的专利申请,由产品部、项目申报职能部门共同评定技术先进性。 第七条 对任何一项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由项目申报部门通过对比文献的检索、调研、分析、评价后审定;对确定为专利的,要按时完成专利申请和技术文件的撰写工作。
第八条 凡是列入科研计划、专利申请计划的项目,在申请专利前,必须作好保密工作,以免丧失新颖性。需要由公司以外的单位试用时,应与试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九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完成(包括与外单位协作共同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后,需要申请专利时,应填《专利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审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
第十条 《专利申请表》要写明下列内容: (一)发明创造任务产生的背景和过程: (二)发明创造的内容,必要时应有附图: (三)背景技术和本发明创造的专利性: (四)申请专利的理由。
第十一条 所在部门要在申请表中注明以下内容: (一)报告的发明创造是否是职务发明创造; (二)是否同意申请专利或作为技术秘密及其理由;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实施情况、市场前景。
第十二条 各部门申请的专利,部门领导批准后,报到公司科技委。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办理专利代理委托书.
第四章 专利技术的实施
第十三条 本公司已申请并获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或实施许可的他人专利项目,都要认真组织实施。纳入计划的项目,要建立专利技术实施台账,财务部门要列入预算并核算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本公司实施国内他人的专利技术时,须提出法律状况检索和可行性报告,并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加盖技术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五章 涉外专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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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公司的发明创造需要向外国申请专利时,应当首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中国专利。
第十六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须经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同意后,由公司科技委委托具有涉外代理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事宜。若申请外国专利的技术涉及国家控制技术的项目时,申请外国专利前,需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何国专利,该技术在申请国的应用前景;
(二)本公司在申请国技术贸易、生产或者销售产品的可能性; (三)在申请国取得经济效益的估计;
(四)其他如专利文献检索情况、保护权益的措施等。
第十八条 外国法人或个人要求实施本企业在外国的专利时,由该专利承办部门会同公司科技委向总经理提出报告,总经理同意后,由公司科技委组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十九条 购买外国技术和设备涉及专利许可问题时,必须在签订合同前查清所涉及专利的法律状况,只向外国法人或个人购买在中国享有专利权的专利技术。
第二十条 向外国出口新产品、新技术时,为了避免在国外发生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出口部门必须进行专利文献检索,查清该产品、技术在输入国他人是否拥有有效的专利权。
第六章 专利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专利申请授权后,应对职务发明人予以奖励:每项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的专利技术,许可他人实施或转让取得收入后,可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三条 奖金、报酬分配方案经承办部门领导签认,分配明细表报公司科技委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授权后,可以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评选先进、奖励晋级、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申请费用、专利业务建设、订购专利资料和专利专业活动等。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职能部门认为某项公司专利产品丧失维持价值,可提出放弃专利权利申请,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七条 员工将职务发明创造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者有其它严重违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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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定,侵犯、损害公司权益行为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可行性报告、技术方案、测试报告,工艺文件、试运行报告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公司科技委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对涉及本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三十条 对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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