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我国出版行业概况总结
年第5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且,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3)出版物印刷复制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4)出版物发行
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包括出版物的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等活动。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批发、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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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发行非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须按照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中小学教材、教辅业务管理 ①中小学教材的出版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教备〔1995〕7号)、《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和《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我国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国家制定中小学课程发展总体规划和制定国家课程标准,鼓励地方开发适应本地区的地方课程,学校可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特点的课程。教材编写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向学校和社会公布经审查通过的中小学教材目录,供学校选用,并逐步建立教材评价制度和在教育行政部门及专家指导下的教材选用制度。中小学教材必须由各省级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符合出书范围的专业出版社出版,严禁超范围出书。
②中小学教辅的出版管理
根据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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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的规定,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应当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且熟悉相关教材;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中小学教辅材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开发供学生免费使用的教学辅助资源。
③中小学教材的发行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5〕15号)等法规,从2008年秋季开始,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投标在全国范围推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使用的中小学教材全部品种的总发行权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范围内,通过竞标确定。只有主营图书、报纸或期刊发行且具有总发行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才能参与投标。
④中小学教材教辅的价格管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的规定,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6)经营性出版社评估制度
新闻出版总署于2008年6月发布《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对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建立评估体系。被评为一级的图书出版单位,在出版资源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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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实行倾斜政策。对少数综合排名靠后、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或有严重出版违规问题的图书出版单位,给予警示或托管;对连续两个评估期被警示的且不具备办社条件的图书出版单位,按行政和法律程序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直至取消其出版资格。
(7)非公有资本、外资的行业准入规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及文化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等政策文件,非公有资本、外商投资国内图书出版发行产业的规定如下:①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等领域。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③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④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等;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⑤禁止外商投资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以及网络出版。⑥外商投资出版物印刷限于中方控股。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新出产业〔2009〕298号)规定,按照积极引导,择优整合,加强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将非公有出版工作室作为新闻出版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行业规划和管理,引导和规范非公有出版工作室的经营行为。积极探索非公有出版工作室参与出版的通道问题,开展国有民营联合运作的试点工作,逐步做到在特定的出版资源配置平台上,为非公有出版工作室在图书策划、组稿、编辑等方面提供服务。鼓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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