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城建处[2010]58号 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建处[201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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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行业主管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企业审查范围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应当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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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有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5、各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部门因其它原因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属于第(一)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查范围的施工企业,经各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再对其进行审查。但此类企业仍需提交本方案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
二、延期企业申请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延期申请。
(一)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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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准延期之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之内)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3、《关于全省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05]26号)第二条第二款(三)~(五)、(七)~(十三)项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提交上述第1、2项材料。 除延期申请表外,企业延期申请资料(包括所有证件、凭证原件件)应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延期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延期企业申请资料受理与审查 (一)受理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延期且申请材料齐全的企业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应及时补正并重新申报。
(二)审查
1、对于提出延期申请的企业(包括需要重新审查的企业和不需要重新审查的企业),各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对本《通知》规定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重新审查的企业,应当随机抽查1到2个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符合要求的企业,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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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处填写“经核实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同意申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加盖本部门公章,用文件的形式提出推荐意见,连同其他申请资料(复印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企业延期申请资料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延期,书面通知有关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
(三)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原则上按以下数量配备:企业负责人至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项目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人数至少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该企业主项资质对注册建造师人数的要求。专职安全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人数应大于该企业项目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人数。企业 200人以上的,按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增加配备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的专职安全员。
四、延期企业发证
(一)对于已准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需交回全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并换领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不变,正本、副本采用建设部规定的新样式。
(二)新审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全部采用新的正本、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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