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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释义】 本条是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后,原有的村民委员会不再开展村民自治工作,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能。这期间,村民委员会应及时进行工作移交,以保证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能够及时行使职能、正常开展工作。
工作移交应视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继续,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并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进行监督。大部分情况下,村民委员会都能够正常完成工作移交。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和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工作移交过程中发生的破坏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设备、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或者违法处理债权债务的,应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的组成与召集)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会议的组成与召集的规定。
村民会议是村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问题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根本途径。依照法律规定,在村民自治中,凡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都应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这对于充分发扬民主,培养村民的民主生活习惯,增强村民当家做主意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村民会议的组成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这一规定的要点有以下几点:一是参加村民会议的村民应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能参加。二是参加村民会议的必须是本村村民。三是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是否可以参加村民会议,法律没有规定。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公民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继承权等,则和一般公民一样享有。因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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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作为村民的一员,可以参加村民会议,并有权对村民会议讨论的各项问题发表意见并参与表决,但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这部分村民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时,他们也不享有表决权。
二、村民会议的形式 村民会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这是村民会议的最高形式,也是最完整的形式。另一种是由每户派户代表参加的会议,是特殊情况下召开的不完全的村民会议。之所以规定这种形式的村民会议,主要考虑是;现阶段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仍然是家庭承包经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发生变化。因此,农村的家庭是一个生产生活单位,每个家庭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和要求,以户为单位派代表,一般能够把本村内村民各方面的意见反映出来。当然,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的个体意识逐步增强,在通常情况下,村民会议应坚持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形式。只有在居住分散或外出人员较多,全体村民不易召集的地方,才可以采取户派代表的形式。一些重大的村务活动,如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等,都不能采取户派代表的村民会议的形式。
三、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召集村民会议既是它的职权,又是它的义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在下列情况下召开:(1)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2)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3)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4)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5)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6)制定、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7)对外来人口在本村参加选举的选民资格认定;(8)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一般由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主持。所谓集体主持,就是对村民会议的议程、会议举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都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一个人说了算。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集体主持,有利于发扬民主,发挥集体智慧,减少失误,也有利于培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意识,养成集体讨论决定问题的习惯。当然,村民委员会集体主持并不等于开会时每一个村民委员会成员都是会场的主持人。村民委员会可以协商推荐一人或几人主持会场。主持人应当贯彻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精神,不能擅作主张,随意改变会议的议程等。对于会议举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持人应当及时和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交换意见,集体讨论解决。
四、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由于村民会议的召开有着严格的人数要求,并且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与村民利益关系甚大,为了保证村民会议顺利召开,本法规定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村民会议的表决)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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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会议的表决规则的规定。 一、村民会议的表决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原则体现在村民会议的表决制度上,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只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符合法定的人数,村民会议的召开才是合法有效的;表决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必须由与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即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只有这样的决定才对全体村民有约束力。村民会议的这种表决规则和决策程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突出体现和基本要求。
与此同时,还应该看到,在个别情况下,法律还可能就村民会议召开的条件以及表决规则作了另外规定。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按照这些法律的特殊规定召开会议或进行表决。如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列席村民会议
一些驻在农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它们同本村发生着各种利益关系。村民会议在讨论本村村务时,往往会涉及到它们的利益,很多时候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也需要它们的支持和帮助,这时就要根据不同的实际需要邀请它们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虽然对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不具有表决权,但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的职权)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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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会议的职权的规定
村民会议作为村民直接进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和全村的权力机构,是实现直接民主的主要载体,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全体村民的意志。
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中享有广泛的职权。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的议事决策组织,是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村级最高权力机构,而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组织,是村民自治事务的日常管理机构。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之间是自治的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关系,对于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执行,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可以直接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也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表明,村民会议至少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为了有效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村民会议还有权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本法第33条还规定,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村民会议对村民自治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对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
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由于村民会议的召开难度相对较大,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村民会议的不足。村民代表会议可以依据村民会议的授权代行村民会议的部分职权,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授权方式可以分为多种,既可以是一次性授权,如在每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召开村民会议向本届村民代表会议授予若干事项的决策权力;也可以是专项授权,如针对某一具体重大村务,专门召开村民会议,就特定的重大村务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的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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