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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法律制度评析
作者:吴长军
来源:《商业时代》2013年第22期
内容摘要:煤矿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对煤矿企业有效利用人力资源、增加用工灵活性、调节用工供求关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一些煤矿企业在非“三性”岗位上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对劳务派遣工权益保障不力,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需要对煤矿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法律及管理措施进行完善,科学界定煤矿企业接受劳务派遣工的标准,完善煤矿企业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保障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加大劳务派遣的监察力度,规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秩序,全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煤矿企业 劳务派遣 权益保障 劳动监察 煤矿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现状
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发展、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一些行业执行劳务派遣制度过程中,也出现了与立法本意不符的现象。煤矿企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由劳务公司派到各煤矿用人单位,主要从事煤矿井下采掘、辅助等工种。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密集,岗位繁多,每年均需新增大量从业人员。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为煤矿企业提供了较为快捷的一线劳动力保障。 我国煤矿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用工数量较大,用工岗位较多。随着企业产能的提高和规模的扩大,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呈上升趋势,该煤矿企业在部分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与之形成合作关系的劳务派遣公司有10多家,常年使用劳务派遣工1万人左右,占其职工总人数的20%。实践表明,煤矿企业依法合理使用劳务派遣工,有利于解决企业用工的一时之需,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但一些煤矿企业规避法律,违规用工,扰乱了用工秩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煤矿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存在问题分析 (一)非“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是为了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一些煤矿企业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范围扩大化趋势,劳务派遣工占其用工总人数比例较高,且多从事井下采掘等主要工种与岗位。为降低用人成本,一些煤矿企业在主业性、长期性岗位上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把劳务派遣人员作为其主要用工形式之一,背离了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主的立法原则与国际惯例,违背了我国现有基本劳动合同制度,阻碍了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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