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产前筛查机构申请材料(主要制度)
情况,要记录在报告上,必要时进行随访检查。超过18-24周系统产前超声检查时间,根据超声检查显示的器官如实记录胎儿脏器的检查情况。
四、安全性
目前的科学研究结果表明,胎儿产前超声检查是安全的。总体原则是掌握适应症,在规定允许的最低超声暴露条件下获得必要的诊断信息。
五、质量控制
贯彻执行人员、设备要求,继续教育规定,定期统计产前超声诊断符合率。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 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
一、人员行为准则
产前诊断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一、 严格遵守《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条例》及《执业医师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职业道德行为,严禁向病人索、拿、卡、要和以医谋私。
二、 严禁非医学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三、 所有操作必须在孕妇及其家属了解该技术的目的、局限性和风险性,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
四、 所有操作必须按常规进行,手术操作后应做好手术记录。
五、 染色体核型分析报告,须由2名经认证审批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审核人必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 产前诊断适应症: 1、35岁以上的高龄孕妇。 2、产前筛查后的高危人群。 3、曾生育过染色体病患儿的孕妇
4、产前检查怀疑胎儿患有染色体病的孕妇。
5、夫妇一方为染色体异常携带者。
6、孕妇可能为某种X连锁遗传病基因携带者。 7、其他如:曾有不良孕产者或特殊致畸因素接触史者。 七、产前诊断时间。
1、早孕绒毛采样检查应在孕8-11周进行。 2、羊水穿刺检查应在孕16-21周进行。 3、脐血管穿刺检查应在孕18-24周进行。 八、穿刺禁忌证
1、术前感染未治愈或手术当天感染及可疑感染者。 2、中央性前置胎盘或前置、低置胎盘有出血现象。 3、先兆流产未治愈者。
4、术前两次体温检测高于37.5℃暂缓。 5、凝血功能障碍有出血倾向者。 6、羊水过少。
产前筛查人员行为准则
一、 对筛查的孕妇进行筛查目的、检出率、假阳性率及意义的告知。
二、 在孕妇知情自愿基础上签字并采集孕妇相关信息。 三、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四、 将筛查高危结果及时告知孕妇,进行结果解释和给予
相应的医学建议,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 对筛查高危孕妇,在未做出明确诊断前,不得随意为孕妇做终止妊娠的处理。
六、 对筛查对象进行跟踪观察,直至胎儿出生,并将观察结果记好。
优生遗传咨询人员行为准则
一、 咨询人员应态度和蔼,密切注意咨询对象的心理状态,并给予必要的疏导。
二、 咨询人员应尊重咨询对象的隐私权,对咨询对象提供的病史和家族史给予保密。
三、 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尽可能让咨询对象了解疾病可能的发生风险,建议采用的产前诊断技术的目的、必要性、风险等,是否采用某项诊断技术由受检者本人或其家属决定。
四、 遗传咨询的对象
1、 夫妇双方或家系成员患有某些遗传病或先天性畸形者。 2、 曾生育过遗传病患儿的夫妇。
3、 不明原因智力低下或先天畸形儿的父母。
4、 不明原因的反复流产或有死胎死产等情况的夫妇。 5、 婚后多年不育的夫妇。 6、 35岁以上高龄孕妇。
7、 长期接触不良环境因素的育龄青年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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