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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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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3 15:11:34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复,我市所有区县纳入全国新农保试点县,同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农保合并实施,统一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率先在全省实现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1、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基本原则,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2、参保范围: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持有本市户口(可分别在户籍所在区县参保); (二)年满16周岁; (三)非在校学生;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或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3、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

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黄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

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社区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提倡和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试点地区补助。省财政和试点地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元。对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有条件试点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 (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享受规定的政府补贴。

参保人属于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光荣证,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4、个人帐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它经济组织、社

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5、养老保险待遇和条件: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标准由试点区县人民政府拟订,报省审定后实施。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人员,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一)年满60周岁;

(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三)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

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性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lO%,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试点区县人民政府支付。

6、待遇调整: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中央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由国家确定,试点区县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由试点区县人民政府拟订,报省审定。

7、制度衔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老农保待遇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发放。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档次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贴),同时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8、参保手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由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经办人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城乡居民也可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参保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录入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盖章,与有关材料一起报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确认信息,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每年1000 个人总额个人账户储每月领取 基本/月(元) 存额除以139 4000.00 19000.00 4000.00 19000.00 83.78 191.69 55.00 28.78 136.69 1005.32 2300.29 每年100 个人总额个人账户储每月领取 基本/月(元) 存额除以139 4000.00 19000.00 400.00 1900.00 57.88 68.67 55.00 2.88 13.67 694.53 8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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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复,我市所有区县纳入全国新农保试点县,同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农保合并实施,统一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率先在全省实现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1、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基本原则,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2、参保范围: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持有本市户口(可分别在户籍所在区县参保); (二)年满16周岁; (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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