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系统数据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性要求、对外沟通机制、最终用户操作指导及第三方技术支持和应急响应服务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应为灾难恢复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包括基础设施、网络通信、运维及技术支持人力资源、技术培训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应建立与服务提供商、电力部门、公安部门、当地政府和新闻媒体等单位的外部协作机制,保证灾难恢复时能及时获取外部支持。
第三十条 各级行应建立灾难恢复有效性测试验证机制,测试验证应定期或在重大变更后进行,内容应包含业务功能的恢复验证。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因灾难事件启动灾难恢复后,应及时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灾难事件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和程度,事件起因、应急处臵措施、灾难恢复实施情况和结果等。
第八章 数据销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分行信息科技处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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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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