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江西省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后,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中的新规定与本工作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一: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附件二:管制刀具认定接受清单 附件三:管制刀具认定书
附件一: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见图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见图二)。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见图三)。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四)。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五)。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四、述语说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见图六)。 2、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与刀身的部分(见图六)。
3、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见图六)。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见图六)。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见图六)。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见图六)。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见图七)。
附件二:
管制刀具认定接受清单
年 月 日, 局(分局)
派出所,送检刀具 把,要求对送检刀具是否属于管制刀具进行认定。
接受人: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管制刀具认定书
公 刀字第 号
送检时间: 送检单位: 送检人:
持有人基本情况: 刀具特征:
结论:根据公安部关于《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上述内容有异议的,可申请到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进行复检。
认定人: 认定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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