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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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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7 9:17:04

(一) 罪犯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检验诊断的; (二) 罪犯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查的; (三) 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 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恢复组织诊断工作;中止时间不计入组织诊断工作时限内。

第二十五条 对罪犯进行检验诊断、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等发生的检查(验)费由罪犯承担,专家会诊发生的费用以及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依职权提出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的, 由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承担。

罪犯经济困难,经查证(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确实无能力支付检查(验)及专家会诊发生的费用的,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相关费用由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承担。

由人民法院承担的费用列入人民法院年度办案经费预算。

第四章 文书的制作与签发

第二十六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合议工作结束后,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有关规定,制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鉴别意见书》,参与组织诊断鉴别

的法医和临床专家属名,经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发,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第二十七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鉴别意见书》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细则要求制作,做到格式规范、项目完整、文字简练、表述准确,所附照片、图表或复印件需真实清晰,内容一般包括:案由、检验(检查)所见、论证(分析说明)、结论(合议意见)等。

第五章 结 案

第二十八条 组织诊断工作以出具鉴别意见书、终止组织诊断或者不予组织诊断方式结案。

以出具鉴别意见书结案的,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承办人应当出具结案报告,与案件材料及材料清单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刑事审判部门负责向罪犯本人或其近亲属、辩护人送达鉴别诊断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可以终止组织诊断工作,并向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出具书面通知。

(一) 无法获取必要的组织诊断所需材料的;

(二) 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相关费用的; (三) 其他情况使组织诊断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六章 组织诊断的复核

第三十条 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对鉴别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诊断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递交申请复核诊断的申请书。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在接到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要求复核诊断的申请书7日之内,负责向自治区高院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移送复核诊断案件。

复核诊断除应提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复核诊断申请书及既往组织鉴别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对组织诊断意见书有异议申请复核诊断,提出证据证明《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鉴别意见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复核组织诊断:

(一) 未在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相关医学检查、诊断; (二) 临床专家、法医不具备相关资质; (三) 组织诊断工作程序严重违法;

(四) 临床专家、法医与罪犯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组织复核诊断鉴别意见为最终意见。

第三十四条 复核诊断工作一般在10日内完成,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

第七章 回 避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案件承办人、外请法医、临床医学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罪犯或者罪犯近亲属、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 是罪犯的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近亲属与罪犯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罪犯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组织诊断工作公正的。

第三十六条 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案件承办人有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回避申请,报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七条 发现外请法医、临床医学专家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案件承办人应当向负责人提出更换人员的建议,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重新确定外请法医或临床医学专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组织诊断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发现医院和外请法医、临床医学专家因徇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而影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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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罪犯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检验诊断的; (二) 罪犯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查的; (三) 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 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恢复组织诊断工作;中止时间不计入组织诊断工作时限内。 第二十五条 对罪犯进行检验诊断、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等发生的检查(验)费由罪犯承担,专家会诊发生的费用以及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依职权提出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的, 由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承担。 罪犯经济困难,经查证(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确实无能力支付检查(验)及专家会诊发生的费用的,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相关费用由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承担。 由人民法院承担的费用列入人民法院年度办案经费预算。 第四章 文书的制作与签发 第二十六条 罪犯暂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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