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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东省行政诉讼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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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土地确权纠纷属于传统的行政纠纷类型,案件数量在我省连续多年居各类案件前列,此类案件往往涉及村民集体的重大利益,群体性特征明显。

本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一、山林土地调处机关(包括复议机关)应根据权属争议各方当事人是否能够提供有关争议山林土地的权属凭证,以及反映长期经营管理事实等方面证据材料的情况,综合评判并确认争议土地依法应当归属哪一方,实质性化解权属纠纷,防止简单化处理,人为地延缓纠纷的处理效率,导致权属纠纷迟迟无法解决,不利于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二、调处机关应树立居中裁决、化解纠纷的公平、公正形象,对于农村周围的小片山林土地,应尽可能依法确定给附近的农村集体所有,慎用确权归国有的处理方式,防止随意作出“与民争利”的裁决结果。

九.王国防诉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13日12时许,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执法人员在花城广场博物馆附近巡查时,发现王国防正在摆卖榨果汁,而后驾驶电动车追赶王国防,并将电动车向王国防快速行驶的三轮车靠近,导致王国防三轮车开上路边绿化带撞到树后发生侧翻跌落受伤。城管执法人员未进行相应处理即驾驶电动车离开现场。

事后,执法人员运走了王国防的榨汁机、橙子、甘蔗、金属大框等物品,并出具了《扣留收据》,但未对不锈钢大框作记载。王国防当日被送往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医院诊断:王国防左胸、左上腹、左大腿多处挫伤;左第4肋骨骨折。截止王国防提起本案诉讼时,其共花费医疗费用6884.41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执法人员驾车追赶王国防的执法方式超越了法定职权范围,具有危险性和侵犯性。更为严重的是执法人员在王国防受伤后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罔顾王国防的生命健康安全,属于严重违法。此外,执法人员在扣押物品时未将不锈钢大框记录在册,亦未出具相应的扣押决定,亦属违法。

遂判决:确认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执法人员驾车追赶王国防导致其受伤的行为和扣押王国防物品的行为违法,并向王国防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共计27125.26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如何依法执法、人性执法,既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又不损害流动商贩的合法权益,是社会较为关注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赋予了作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针对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经营者的财物可以实施扣押的行政职权,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时亦应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的授权,更不得危及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安全。

本案城管部门的危险执法行为未顾及被上诉人的人身安全,其驾车追赶行为是导致被上诉人受伤的直接原因。更为严重的是城管部门在相对人驾驶三轮车撞树倒地受伤后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的行为不仅违法,更违反了救死扶伤的社会公德。这种为达到部门执法目的而损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执法行为既不符合依法行

政、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强制执法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之执法目的相违背。

此外,城管执法人员在事发后将包括不锈钢大框在内涉案物品用车运走、在扣押物品时未将不锈钢大框记录在册,亦未出具相应的扣押决定,亦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因此对相对人提起的确认城管部门执法违法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判决均予以支持正确。

十.陈欣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批准积分入户申请案(行政许可)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4日,陈欣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深圳市人社局)申请积分入户。经核查,陈欣户口所在地抚顺市公安机关称陈欣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而深圳市公安局称陈欣有违法犯罪记录。同年10月16日,深圳市人社局作出《积分入户申请事项不予批准通知书》,对陈欣的积分入户申请决定不予批准。陈欣不服,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以深圳市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上述《积分入户申请事项不予批准通知书》。

深圳市人社局在上述判决生效后经进一步调查查明,陈欣曾于2006年3月在深圳市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天,2007年8月至2008年2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半年。深圳市人社局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001号《积分入户申请事项不予批准通知书》,称陈欣的情形不符合《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2〕40号)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积分入户申请条件,根据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陈欣作出不予批准决定。陈欣仍不服,再次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申请积分入户的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陈欣曾于2006年3月在深圳市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天。深圳市人社局依据上述事实,认定其不符合《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此外,深圳市人社局是基于陈欣存在经深圳市公安机关协查确认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不准予入户决定,该决定只关系到陈欣能否将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并不涉及陈欣的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陈欣主张深圳市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相关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陈欣的诉讼请求。陈欣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深圳市人社局作出被诉积分入户申请事项不予批准决定,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深圳市人社局在办理积分入户申请事宜时,不仅要参照执行有关积分入户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当确保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违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在内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本案陈欣的积分入户申请与其能否享受深圳本地的各类社会保障等问题息息相关,而深圳市人社局却以陈欣存在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并被强制戒毒的情形为由作出被诉积分入户申请事项不予批准决定,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关于禁止歧视戒毒人员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深圳市人社局上述《积分入户申请事项不予批准通知书》,责令深圳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充分体现了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且要适用法律正确。行政机关适用地方性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时,不得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相冲突。本案中陈欣在深圳工作生活多年,其积分入户申请能否得到批准,直接影响到其在深圳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权益。《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并未明确将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或被强制戒毒列为不予批准积分入户的情形,因此,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退一步讲,上述暂行办法规定即使可以勉强解释为包括该情形,也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关于禁止歧视戒毒人员的规定相冲突而不应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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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土地确权纠纷属于传统的行政纠纷类型,案件数量在我省连续多年居各类案件前列,此类案件往往涉及村民集体的重大利益,群体性特征明显。 本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一、山林土地调处机关(包括复议机关)应根据权属争议各方当事人是否能够提供有关争议山林土地的权属凭证,以及反映长期经营管理事实等方面证据材料的情况,综合评判并确认争议土地依法应当归属哪一方,实质性化解权属纠纷,防止简单化处理,人为地延缓纠纷的处理效率,导致权属纠纷迟迟无法解决,不利于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二、调处机关应树立居中裁决、化解纠纷的公平、公正形象,对于农村周围的小片山林土地,应尽可能依法确定给附近的农村集体所有,慎用确权归国有的处理方式,防止随意作出“与民争利”的裁决结果。 九.王国防诉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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