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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东省行政诉讼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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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上海顺泰创强实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了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编号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珠海中富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依据的专家评审材料(编号2); GR20124400029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3)。

2013年7月4日,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逾期未对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判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2013年7月15日,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发函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再次要求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按照其三份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2013年7月19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作出粤科函高字[2013]925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回复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公开信息申请的函》(以下简称“925号《回复函》”)。在该回复中,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称其工作人员曾于2013年5月23日和24日之间,电话向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告知广东省2012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所有的公式信息和公布信息均已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公布,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保密义务规定,不能向其公开珠海中富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所提供的相关经营和技术信息。

同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称在收到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7月15日的信函后,坚持认为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其不能向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公开珠海中富公司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信息以及认定专家评审具体意见内容。

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不服,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复函,责令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对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重新作出答复。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撤销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作出的925号《复函》;二、责令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三、驳回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三项请求,改判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承担其一审、二审交通费用共计8416元,上诉费用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承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案外人珠海中富公司,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为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该公司利益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3条的规定,先行征求该公司的意见。对于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的第1、2项申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未征求珠海中富公司意见,径行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违反上述规定。对于第3项申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在其网站上公布的认定企业的公示信息只包括企业名称和证书编号,不包括证书内容,与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开证书的要求并不相符。据此,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第三方信息权利如何依法保护的问题。

根据《条例》第2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本案被申请机关既无证据证明其已依法向第三方征询意见,也无证据证明第三方对涉案信息是否同意公开的态度,便直接作出不予公开所申请信息的答复,不符合《条例》第23条的规定,一、二 审判决撤销被诉《复函》并判令其重新做出答复正确。

五.宋秋生诉河源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河源市高新区三期开发建设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河源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征地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工作组)组织实施征地。

宋秋生户的土地、房屋、果树等在河源市高新区三期开发建设征地范围内,征地工作于2009年6月开始,宋秋生户因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协议,至2012年底宋秋生户仍不愿意配合丈量、登记。

2012年12月5日在宋秋生及家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工作组组织市拆迁办、市高新区管委会、源城区公证处、埔前镇政府、杨子坑村委会、新陂小组有关人员对宋秋生户的土地、房屋、鸡舍、果树等进行了集体清查丈量、登记。

12月10日工作组将集体清查丈量的具体数据和根据补偿标准核算的补偿结果书面通知了宋秋生,宋秋生认为12月5日集体丈查,其本人和家人未到场,

集体清查丈量的结果未经其本人确认,要求举行听证,工作组认为没有必要举行听证。

2012年12月19日上午工作组在未书面通知宋秋生及家人到场的情况下,组织市拆迁办、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局源城分局、埔前镇政府等单位对宋秋生户的土地及地上物进行了清表。2013年1月河源市国土资源局将有关补偿款支付到了埔前镇政府的专款专户。

宋秋生认为2012年12月19日的强制清表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合法的财产权,于2013年7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河源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局源城分局、埔前镇政府对其鸡舍、果树和承包地进行清表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已由原审法院在另案中处理),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违法清表给原告造成的房屋、果树、鸡舍等附着物和现有存栏活鸡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4566699元,并附赔偿清单。

裁判结果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河源市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宋秋生活鸡损失50万元、其他14个项目的损失156782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656782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宋秋生请求判决被告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源市国土资源局源城分局、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宋秋生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房屋、果树、鸡舍等附着物和现有存栏活鸡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4566699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实施清表的行为违法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审法院已作出(2013)梅中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确认被上诉人进行清表的行政行为违法,各方当事人并无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上诉人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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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上海顺泰创强实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了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编号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珠海中富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依据的专家评审材料(编号2); GR20124400029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3)。 2013年7月4日,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逾期未对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判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2013年7月15日,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发函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再次要求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按照其三份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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