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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工资小结
假期工资是指员工在依法享受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和公司制度应当支付的工资数额。
一、 确定假期工资的依据
1、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2、 公司考勤制度
3、 相关法律
法律法规 实施年 1988年 1989年 1989年 1995年 1995年 1995年 2003年 2004年 2004年 2005年 以下简称 《女工保护》 《女工保护解答》 《北京女工保护》 《劳动法》 《劳动法意见》 《工资》 《北京计生》 《最低工资》 《北京工资》 《北京生育险》 《北京生育险问题》 《年假条例》 《年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最低工资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1951年 《劳动保险》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2005年 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年 2008年 法律法规中关于假期工资的规定比较零散,也比较原则。如果公司《劳动合同》和《考勤制度》的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有约束力。
二、 各种假期工资的确定
1、事假: (事假工资可以扣也可以不扣。)
《年假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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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资》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2、病假:(病假工资按企业规定支付,为本人工资的60%-100%,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女职工保胎假期按病假处理。)
《劳动保险》
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
《劳动法意见》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北京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本条原则上在国有企业中实施,其他单位可以参考实施。)
3、婚假、晚婚假、丧假:(均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劳动法》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北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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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北京计生》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最低工资》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婚假、丧假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4、产假、产检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哺乳假:(均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支出,即生育津贴。)
《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工保护解答》
女职工产假九十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七十五天。所谓产前假十五天,系指预产期前十五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北京计生》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北京工资》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女工保护》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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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工保护》
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北京生育险》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北京生育险问题》
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5、年休假:(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年假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假实施》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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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假期
《劳动法》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北京工资》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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