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夏商周神权法思想
神权法对现代法律体系也产生了积极作用。欧洲从古罗马继承下来的法治思想,博大精深,有人曾经评价罗马人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用武力,第二次用宗教[⑩],第三次则是用法律(指现代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因为主要法律制度均来)。”
因此,我认为神权法思想的存在至少有以下两方面的价值:
(一)定纷止争,使社会回归秩序。
神权法思想对于定纷止争起着重要的作用。纷争必须得到解决,否则必然造成矛盾重重、内耗严重,影响生产发展和经济建设,因此必须有一个解决纷争的机制,维护社会秩序,而神权法思想正好能起到这一个作用。比如某人被杀了,有两个嫌疑人,无从判断谁是真凶,好吧,牵一头野兽来,它咬谁谁就是真凶,或者说弄片龟壳来烤烤,如果龟壳破了,真凶也就确定了,事情到此为止。不可否认,这样的审判会导致大量的冤屈,有违公平正义,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我不能说神权法是很好很公正的法律,但在初民社会它却能够使社会回归秩序,而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之一,而在夏商周统治极度不稳定时期,秩序就显得十分重要。
2,让大家心存敬畏
神权法的思想能够让大家产生对于神的共同的敬畏“头顶三尺有神明”,然后自然会三思而后行,就会有赎罪的思想,就不会做出损人利己的事情。如果没有信仰、没有敬畏那将是非常恐怖的。而在夏商时期,提出“君受命于天”思想,就是为了让众人生敬畏之意,而不敢做违法犯罪的事。
当然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随着人类对自然认识水平的提高,神权法的思想必然走向终结。在中国,西周统治者借鉴商朝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从重神明转为重人事,从神权法时代转到了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法时代。但自那以后神权法得是想在中国并未绝迹,历朝历代的皇帝登基,总会说出其出生时天降异象之类的话,以此证明其政权的合法性,这些也都是神权法思想的体现,也只有到最后社会不断进步,个人的认识水平极大提高,神权法才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法律是适应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神权法自然也不例外,我们应看到其存在的价值以及其灭亡的必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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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立民主编,《中国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李富诚,《宗教的功能及其对法制的影响》,【J】资料来源http://www.dffy.com/faxuejieti/zh/200311/20031118154627.htm ,访问日期200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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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讼卦的意义》,资料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4f92c9010008jd.html访问日期2009年2月20日
7. 《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来源http://bbs.yuloo.com/archiver/tid-631789.html,访问日期2009年2月20日
8.于逸江,《夏、商、周三代神权法的嬗变》,【J】求是学刊,1997,01 9. 李煜东,《论西方中世纪神权专职统治的必然性》,【J】,新浪博文,2009,01 10.四知狂人《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简述》,【J】,法律博客网站,2009,01 注释:
[①] 《中国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王立民主编,2003年版,第10页 [②] 《中国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王立民主编,2003年版,第61页 [③] 《中国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王立民主编,2003年版,第10页 [④] 《中国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王立民主编,2003年版,第11页
[⑤] 《神权法思想》资料来源:百度互动百科http://www.hudong.com/wiki 访问日期 201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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