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汇总
8、未根据不同的贷款种类、方式,使用本行最新印制统一格式的对应的合同文本,或签订的合同文本存在法律瑕疵的;
9、对借款人、担保人出现重大业务风险、经营风险或人事变动等情况未及时报告或预警的;
10、未严格按照审批意见落实防范风险措施的;
11、应双人调查或换人调查的信贷业务未双人或换人调查的; 12、关系人贷款未申请回避的;
13、未按照本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办法、流程进行尽职调查,导致资料、调查情况不实的;
14、对贷款授信、用信批复条件未落实到位的;
15、未按合同约定,不及时、足额收取信贷资金本息的; 16、丧失债权以及或有债权的法律有效性(包括贷款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的。
(二)审查岗。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授信审查岗。
1、未按照信贷政策、信贷原则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审查的; 2、未按规定全面核实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条件以及必备资料的;
3、对不具备齐全的文本的项目授信的;
4、未及时将调查岗提供的最新信息和补充意见纳入审查,导致审查失误的;
5、未对调查岗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及资料的形式要件审查,导致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6、对客户资料存在疑义、遗漏等情形应要求重新调查或采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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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核实补充,但未进行调查补充予以授信的;
7、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应换人而未换人审查的; 8、授信审查中有较大疏漏的。 ――用信审查岗。
1、未按照信贷政策、信贷原则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审查的; 2、未对授信批复有效期、用信期限、用信额度是否在授信额度内等用信要素进行审查的;
3、未对用信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贷款新规”要求进行用信审查的;
4、未对保证人是否符合授信审批规定、抵(质)押物和抵(质)押率是否符合授信审批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查的;
5、未对授信审批要求的限制性条款落实情况进行审查的。 (三)审批岗(包括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信贷业务授权权限审批的;
2、审批各岗位人员逆程序操作的信贷业务的; 3、审批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规定的信贷业务的;
4、对调查、审查程序及内容存在明显缺陷或错误的材料放松要求进行审批的;
5、对贷款审查小组在审查上提出的不同意见未要求相关岗位人员核实,或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信贷业务未进行调查补充予以审批,导致决策失误的;
6、对确有依据的否定意见或已经明示存在重大风险的贷款出具同意意见的。
(四)放款审查岗。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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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审查客户经理录入的放款信息是否符合《用信流程审批表》最终审批的贷款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利率、用途、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等意见相一致的;
2、未审查《支付委托书》的内容是否符合《用信流程审批表》最终审批的贷款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等意见要求的。
3、未按规定审查交存的抵质押物资料,接收的抵质押物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
(五)结算监督岗。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与客户签订相应信贷业务文件的;
2、客户授权委托、签字、印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虚假或存在瑕疵的; 3、未按规定办理质押物(本行存单)的冻结、止付、入账、出账等手续,或所必备手续的真实性、有效性存在瑕疵的;
4、放款通知书上有权批准人未签字或未授权签字确认而出账的; 5、未在当日或次日按照支付委托书明确的支付对象进行账务划转,或支付违反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资金的;
(六)抵质押物保管岗。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将信贷业务相关的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他项权证、评估报告、抵质押清单收集齐全的。
2、未对收集的抵质押资料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而形成缺失或丢失的。
(七)贷后管理岗。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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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债权以及或有债权的法律有效性(包括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未及时向管户信贷员及相关岗位人员书面提示,导致时效丧失的;
2、不按贷款风险分类规定的频率对已发放的贷款重新进行风险分类的;
3、非现场检查中,不按规定要求对借款人、担保人财务指标趋势、信贷规模与资产状况、承贷能力、还款来源、担保能力等进行分析,错、漏过客户风险的;
4、未按规定要求建立、管理信贷档案资料或重要资料严重缺漏的; 5、未按规定要求对借款人进行现场检查,或现场检查不认真负责,导致风险未能及时发现的;
6、对查出的风险信号未采取应对措施,或未按本行下发的处置意见进行风险处置或落实不到位的;
7、对贷款批复要求的条件落实情况未跟踪管理的。 第十九条 因职务或工作之便等形成的违规责任认定范围。 信贷各岗位操作、管理人员,在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借名贷款。借款人存在,合同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非同一人,但合同借款人知情并认可实际用款人以其名义贷款,清收时,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之一无条件、全额承接贷款债务(或两人无条件、分比例、全额承接贷款债务)。具体可分两种情况:
①贷款由借款人本人办理,资金为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 ②贷款非借款人本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实际用款人以借款人名义办理,合同借款人本人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资金为合同借款人认可的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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