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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谜论理的法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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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5 21:35:10

针对我国刑事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有关推定和证明责任的问题,与会的专家、学者和来自司法实务部门的同志畅所欲言,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有学者为,推定在刑事司法证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对于犯罪主观要件有推定意图、推定故意、推定明知以及推定非法持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夏黎阳特别指出,刑法意义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多,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具有独立地位,是必须证明的对象。该类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需要单独证明,但比较困难,因此需要推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韩耀元博士就《刑法》中的“明知”谈了自己的看法:对故意犯罪,《刑法》有的明文规定了“明知”的要件,有的则没有规定。除了《刑法》明确规定“明知”要件的以外,哪些故意犯罪还需要“明知”,会涉及到推定的问题。《刑法》第14条、第15条,要求故意犯罪有“明知”的要件,一般认为,《刑法》以规定故意犯罪为原则,但是没有完全体现这个原则。有些罪名没有明确规定是故意还是过失,但可通过对比而从罪名中发现;有的罪名没有规定是过失,但是刑法理论上认为是过失或者实践处理中认为是过失;有的罪名没有规定故意,但是理论上、实践上只能认为是故意。《刑法》对奸淫幼女的行为没有要求明知,但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的司法解释要求“明知”。综合起来看,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明知”,但涉及了“明知”的有五种情况:一是对“明知”进行解释,并设定推定的条件及除外条款,如1998年关于盗、抢机动车的司法解释(2007年“两高”又作了修订,排除了两种情况);二是没有解释“明知”,只规定了推定,但没有除外条款;三是没有解释“明知”,没有规定推定,也没有除外;四是只要求具备“明知”条件,没有进行解释;五是一些描述用语,没有进行规定。

周光权教授就“明知”和“推定”的关系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大量法律和司法解释一般把“明知”规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分类太粗放,“明知”应当有更详细的分级。犯罪主体是否知道犯罪对象的问题分为两个级别:确实知道、确实不知,再细分就是确实知道、实际知道(实知)、可能知道(或知)、应当知道、确实不知五种情况。“应当知道”应该进一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应当知道,但没有知道;二是应当知道,事实上明知。法律和司法解释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规定哪些不适用推定、哪些适用推定。但也有学者提出相反的观点,认为对于“明知”的情况应当合并而不是细分。

四、小结

1986年,美国一些研究证据的学者齐聚波士顿,召开了一个有关证据法发展的研讨会,会议的主题是讨论什么构成了判决中系争事实的推理方式。结果,这些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们就很多简单的问题发生了争议,而且很难取得共识。例如,对于“事实”(fact)问题,不同学科的人就有不同认识;对于“概然性”(probability)问题,证据法学者和律师与统计学、哲学、心理学领域的学者分歧很大。同样地,由于本次研讨会讨论的刑事证明责任和推定本身属于争议较大的问题,加上与会者有来自高校、科研机构的学者,又有来自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因此对该问题产生观点上的争鸣很正常。因此,会议总结人龙宗智教授所戏言的“缺乏共识”,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本次会议的真实写照。

不过,这次研讨会也取得了一些成果。首先,界定了推定的含义,对模糊不清的概念进行了梳理,达成了基本的共识,并明确了推定是实体和程序共同的问题;其次,明晰了推定与推论、推理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厘清了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再次,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涉及推定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一些情况;最后,提出了在刑事领域中构建推定的一个基本的框架,包括构建的原则、范围等。大家一致认为,在刑事法上规定推定,必须持慎重态度,防止异化和滥用,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既要坚持推定过程中的证明责任转移、证明过程简化,也要坚持证明责任的特征,注意合法性,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而不是采取司法解释的形式。龙宗智教授在总结中认为,虽然大家缺乏共识,但展开了观点,清理了思路,开启了思维。他提出,要认真对待刑事推定,不能随意设定,不能动摇无罪推定这条“金线”。针对推定和刑事证明责任的研究,他提出两个结合:一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起到互补的作用;二是理论与实际结合,把我们的研究和司法实践结合起来。

刑事证明责任和推定,作为证据法的难题,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是不小的挑战。这次“刑事证明责任与推定”学术研讨会,群英荟萃,观点争鸣,是迎接挑战的一个良好开端。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

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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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刑事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有关推定和证明责任的问题,与会的专家、学者和来自司法实务部门的同志畅所欲言,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有学者为,推定在刑事司法证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对于犯罪主观要件有推定意图、推定故意、推定明知以及推定非法持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夏黎阳特别指出,刑法意义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多,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具有独立地位,是必须证明的对象。该类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需要单独证明,但比较困难,因此需要推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韩耀元博士就《刑法》中的“明知”谈了自己的看法:对故意犯罪,《刑法》有的明文规定了“明知”的要件,有的则没有规定。除了《刑法》明确规定“明知”要件的以外,哪些故意犯罪还需要“明知”,会涉及到推定的问题。《刑法》第14条、第15条,要求故意犯罪有“明知”的要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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