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条例(20130618)
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四个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其中一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二级及以下资质等级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条(资质等级核定条件)各资质等级企业条件如下: (一)申请二级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
2、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5年以上房地产开发工作经历,并在所开发项目中无违法建设、质量安全、销售欺诈等不良记录;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
4、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从事房地产行业经历,无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不良记录;
(二)申请三级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
2、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3年以上房地产开发工作经历,并在所开发项目中无违法建设、质量安全、销售欺诈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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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
4、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具有3年以上从事房地产行业经历,无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不良记录;
(三)申请四级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2、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2年以上房地产开发工作经历,并在所开发项目中无违法建设、质量安全、销售欺诈等不良记录;
3、具有中级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无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不良记录;
【依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资质级别)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新增设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应当申请暂定资质。 【参考一】:《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商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发起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股东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验资报告;
(四)经济、技术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任职文件; (五)办公地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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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领取资质证书) 对于超过规定时限不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减房地产开发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参考一】:《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30日内到市建设交通委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市建设交通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章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开发资质动态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许可条件和开发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参考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动态管理)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企业信用等实际情况对相关许可条件及开发经营活动进行定期、不定期或临时检查,实施资质动态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等相关资料,并作为企业升级和延续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管理)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过程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履行房地产项目开发中的相关职责。
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从业人员登记制度。每名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同时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办理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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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参考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四条 在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过程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履行房地产项目开发中的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变更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新营业执照后的30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相关事项变更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参考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八条 (资质变更)企业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信用档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的依据。
【参考一】:《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理和服务网络平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予以记载和公示。
第十六条(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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