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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行政人事部核实后,经其所在单位的管线副总经理(地区公司)/副总裁(集团总部)批准也可参加外训。其中,海外培训仅限集团总部/地区公司部门G级以上(包括G级)人员参加。
第四节 培训计划的制订和培训记录的管理 培训计划的制订
地区公司各部门及项目公司应在每年的十一月份向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提交培训方案。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及人力资源规划对各部门、项目公司的培训方案进行评审及统筹评估,并根据集团公司要求由地区公司培训专员汇同各部门/项目公司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各地区公司在每年12月制订下年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预算),报集团总部行政人事管理中心审批。集团总部行政人事管理中心可根据集团的总体培训需要对地区公司的培训计划进行调整,最后的培训计划以集团总部行政人事管理中心审批的为准。 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应就通过审批的培训计划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安排培训时间、地点、科目、教师等),并按照制定的培训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培训。地区公司各部门及项目公司的业务培训,须根据公司批准的培训计划,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安排,各部门给予必要协助。 在实际培训工作中,遇到需要修订改进的地方,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相关培训内容,报集团总部行政人事管理中心批准后实施。 培训记录的管理
为便于评估培训效果,综合了解已完成的各类培训情况,对员工今后工作调配、晋升、绩效考核等提供参考资料,应及时进行培训记录。 培训记录分为个人培训记录和部门培训记录。
“个人培训记录”用来记录员工个人已接受的全部培训,并分为两份保存,一份由员工所在单位保存,另一份由行政人事管理中心(总部)/行政人事部(地区公司)保存至该员工离职时止,员工所在单位应每三个月联同行政人事管理中心(总部)/行政人事部(地区公司)对该记录进行核对和修订。部门负责人和员工本人有权查阅员工个人培训记录。
“部门培训记录”用来记录各单位每一工种已经完成的培训。“部门培训记录”必须坚持不断地修订,以反映最新的培训进展情况。“部门培训记录”由部门制作、保存,但须报行政人事管理中心(总部)/行政人事部(地区公司)备案。
所有培训都必须按照规定的培训记录表进行记录,汇总后由行政人事管理中心(总部)/行政人事部(地区公司)整理存档。行政人事管理中心(总部)/行政人事部(地区公司)应设资料室,保存及提供培训资料供员工查阅。
第五节 培训经费预算及使用 经费预算 原则上,按平均每一员工一年的培训经费800元预算。具体预算由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报集团总部行政人事管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参加外训的员工每年使用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按审批程序执行),特殊情况需经行政人事管理中心(总部)/行政人事部(地区公司)核实后报总经理(地区公司)/总裁(集团总部)审批。 经费使用
集团总部行政人事管理中心统一安排的由各地区公司人员参加的培训按集团规定的要求做预算,并按照各地区公司参加人数进行分摊。
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安排的培训由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进行费用控制及统计。
地区公司其他单位按计划进行的专业培训在使用培训费时,由需要进行培训的部门或项目公司向行政人事部提交培训方案,由行政人事部审核后转交管线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行政人事部根据培训实际所需进行总体规划调配。
外训费用根据集团总部批准计划由行政人事部统筹安排,其中海外培训费用由集团总部行政人事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常务副总裁审批总裁审定,由董事局特批。
教材费、学杂费由行政人事管理中心(总部)/行政人事部(地区公司)统一按预算内标准使用。
第六节 培训协议
凡员工自愿接受公司安排的任何形式的培训,培训费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不含1000元),可以不用签订培训协议,培训费用报其所属部门领导批准、行政人事部审核后,由公司支付。 凡员工自愿接受公司安排的任何形式的培训,培训费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必须在培训前签订培训协议。培训费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的(不含3000元),协议期为一年;培训费金额在3000元以上,6000元以内的(不含6000元),协议期为二年;培训费金额在6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不含10000元),协议期为三年;培训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协议期为五年。
前述4种情况的培训费用可采取以下方式缴纳: 1、由个人垫付所有培训费用,完成学业且培训协议期满后报其所属部门领导批准、行政人事部审核后,凭发票报销培训费。 2、公司代为垫付培训费用,然后扣除个人每月奖金充抵此款,直至额满。待个人完成学业且培训协议期满后报其所属部门领导批准、行政人事部审核后,凭发票报销培训费。
第七节 培训师及培训设施管理 培训师的管理
对培训师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对培训师工作的评估,由行政人事管理中心(总部)/行政人事部(地区公司)负责。
培训师分为企业培训师与外聘课程教师。企业培训师负责参与本行业培训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及课程计划的制定及安排,教材的编写。主要由公司部门负责人或业务、技能熟练的人员担任,人员要求稳定。外聘课程教师负责某一课程教学的教师。主要由公司以外人员担任,主要包括大学教授、相关行业的专业精英等。 培训师应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制定培训大纲,并准备相应的教学讲义。 2、布置本门培训课程的考试工作,包括出题、监考、评卷、考核计分,并对考试内容负责和保密。 3、为人师表,做好每堂课的教学工作,维持课堂秩序,做好每堂课的考勤工作。 培训师的薪酬 1、由行政人事管理中心(总部)/行政人事部(地区公司)制订培训师的酬金预算。 2、企业内部聘用的培训师按200元/课时(45分钟/课时)预算;原则上,外聘教师酬金也按此标准给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酬金的,由行政人事管理中心(总部)/行政人事部(地区公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3、酬金计算公式:酬金=系数*课时*标准酬金 系数是指对培训师的培训过程及效果进行的评估系数。评估系数标准如下: 1——反映好 0.8——反映中等 0.5——反映一般 0.4——反映差 5、酬金支付须在课程评估之后进行,由行政人事管理中心(总部)/行政人事部(地区
公司)计算,送公司领导批准后,按请款程序请款,通知领款人签收。 教材及教学场地的使用
教材由行政人事管理中心(总部)/行政人事部(地区公司)自编或外购。自编的教材由行政人事管理中心(总部)/行政人事部(地区公司)根据课程需要组织培训师编写,并送审,培训师稿费按150元/千字给付。外购教材由行政人事管理中心(总部)/行政人事部(地区公司)部根据课程需要,组织选订,并做预算送审。
教学场地由行政人事管理中心(总部)/行政人事部(地区公司)统一安排。
第八节 培训的管理及监督
集团总部行政人事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全集团的培训管理工作,各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具体负责各地区公司内部的培训管理工作。
各单位负责人应重视和支持员工要求学习和发展的需要。员工在管理者未安排各类相关培训的情况下,可向集团总部行政人事管理中心或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投诉,由培训主管负责受理,并调查未安排培训的原因。如确属因管理者疏忽及不是因为个人原因未参加培训的,培训主管应及时与相关管理者协商制订补充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 各地区公7司行政人事部应对各项培训的结果进行检查,并每月向集团总部行政人事管理中心提交培训执行情况汇总。集团总部行政人事管理中心有权对各地区公司的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以确定培训按时、有效进行。如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培训的,可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九节 奖惩细则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培训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培训的地区公司,集团总部行政人事管理中心有权删减该公司下年的培训预算,并将情况汇报给集团总部经营班子,由经营班子决定该类行为的处罚办法。
员工对公司下达的培训讲课(或指导)任务不得无故推辞,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承担的,需经本部门/项目公司负责人书面确认后报行政人事管理中心(总部)/行政人事部(地区公司)备案,否则视为工作失职,并扣罚当事人当月奖金200元。 参加外训的学员需参加主办机构的考核。如若考核成绩不合格或没有参加考核,外派人员需解释原因,并参加补考;若无特殊原因,需向公司退还培训费,并在两年内取消其外派培训的机会。
参加内训的学员需按时、按培训要求参加培训,并接受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应进行补考,并可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的处分。如果在无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员工未能按培训要求参加培训或接受考核,公司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未能按培训要求参加培训或接受考核超过3次的员工,应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
对于不按时、按规定上报各项报表的,行政人事管理中心可将情况上报常务副总裁,并对地区公司责任人(包括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或有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记小过的处分。
第十节 附则
对于本管理规定所未规定的事项,由总部行政人事管理中心依照其他管理制度执行,必要时可进行补充规定。
本管理规定由总部行政人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员工对本管理规定产生异议时,可由行政人事管理中心进一步做出书面说明。
原则上行政人事管理中心每年对本管理规定进行检讨和修正,确保管理规定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七章 工作业绩考核管理规定 本章将稍后下发。第八节 奖惩细则 各被考核单位如在考核中虚报单位业绩,经查实后,虚报项分值从单位第一负责人当月考核成绩中双倍扣除。 对于维护考核管理规定,有效检举违规情况的,可对检举人给予通报表扬至记小功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可由总裁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地区公司)确定。 对于违反各项考核管理规定的,包括未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对被考核人进行评分,无故对被考核人加分、减分的,可由行政人事管理中心/行政人事部(地区公司)查实后对各级责任人处以通报批评至记大过的处分。具体处分标准可由总裁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地区公司)确定。 第九节 附则 对于本管理规定所未规定的事项,由总部行政人事管理中心依照其他管理制度执行,必要时可进行补充规定。 监事会人员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由监事会另行规定。 本管理规定由总部行政人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员工对本管理规定产生异议时,可由行政人事管理中心进一步做出书面说明。 原则上行政人事管理中心每年对本管理规定进行检讨和修正,确保管理规定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八章 奖惩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为建立良好的奖罚机制,对工作突出、有特别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对损害公司利益及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处罚,使奖罚分明,以达到正确引导员工工作方式及行为的目的,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是制订集团其它管理规定中奖惩细则的基础,如其它奖惩细则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奖惩包括行政奖励、年度创新奖励及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内容。
第二节 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记小功、记大功。
奖励额度为嘉奖一次给予200元的奖励,记小功一次给予600元的奖励,记大功一次给予1800元的奖励。获三次通报表扬者予以一次嘉奖,嘉奖三次予以记一小功,记三次小功予以记一大功,记二次大功给予特别加薪(工资上浮30%)。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公司给予通报表扬的奖励: 1、在本部门或本项目公司月度绩效考核连续三次或年度累计五次获第一名者; 2、严格控制费用,节省开支10%以上的部门/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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