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南京国民政府土地政策和土地立法之评析
目标,稳中有变。
(三)从土地法的制定和内容来看,内容充实完备、态度认真严谨
1.从制定、修改的过程来看,土地法从草拟到公布,经过一年半的研究讨论。1928年11月开始酝酿土地法,先拟出《土地法原则》九条,作为制定土地法的依据,土地法委员会再依据该原则,拟好《土地法初稿》,召集财政、法制、经济各委员会叠开联席会议详加审查,分别修正通过,完成《土地法草案》共405条,又提付二读,删去8条,再经三读,最后一致通过,于1930年6月30日公布,由此可见,立法态度之严谨认真。其后,土地法又几经修改,以适应现实变化的需要,1934年由中国地政学会拟具修改土地法意见书,中央政治委员会于1936年5月将修正土地法二十三条原则全部通过,使土地法更趋完善,到1946年又颁布《修正土地法草案趣旨说明》,将之前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再次公布土地法。
2.从土地法律法规的体系来看,既有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等基本法规,也有地政各项具体法规,如:垦殖法规、地税法规、地价法规、土地金融法规等,涉及到实体法和程序法,民事法和行政法,专门法和附属法规,涉内法规和涉外法规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3.从土地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全面而具体,涉及到整理地籍、规定地价、统制土地使用、地权调整等内容,基本包括了土地法
的基本原则、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权属等现代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4.从立法的态度来看,能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法规。比如,孙中山的土地思想就是深受欧美各国土地改革运动的影响,并结合中国的社会情况,在动荡多变的斗争局势中逐渐产生和发展完善的。再如,1930年《土地法》,就是依据孙中山\平均地权\的要旨,再参考廖仲恺在广州与德国的单威廉博士讨论土地税法的结果,并借鉴加拿大、英国、德国等国的土地法案,草拟而成的。 三、 南京国民政府土地政策立法之失 (一)土地政策本身存在的原因
1.土地政策是先进、可行的,但实施政策的方案却是渐进改良的,在当时难以实现
\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是纲领性的土地政策,而其实施的具体步骤却是渐进、迂回的,用和平的方法,以发展生产为条件,将土地的使用加以相当限制,使其由私有制渐渐演进为土地国有。因此,土地法明令保护土地私有制,其规定\中华民国领域内之土地,属于中华民国国民全体\,同时又规定\其经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者,为私有土地\。对此,蒋介石一再地强调:\我们民生主义的土地政策,不是和共产党一样,要来没收土地,也不是现在就要把地主现有的收益,尽归公家所有;而只是由地主自行报价,政府只依照法定税率,照价纳税而已……而土地仍归原主所有。
至土地定价以后将来所有的增益,才归于社会国家所公有。如此就是对于地主固有的权利与现在已得的利益,并无丝毫损失,而且藉此可以获得永久的保障\。 正如中共领导人王稼祥所评价的,\激进资产阶级代表的土地纲领虽然在主张上是革命先进的,但其所主张的实现其激进土地纲领的方法却是改良主义的,因而使其难以实现, 而这一点正是由国民党所赖以建立的政权基础所决定的,不改变这一点,很难有所作为,而即便是这个温和改良的方案,在具体实施中也是阻力重重,最后以失败而告终。到1948年,以萧铮为首的中国土地改革协会,草拟《农地改革方案》,试图以武断、彻底的方式解决拖延已久的土地问题,\由政府下令之日起,土地即马上属于佃农,不采用抽税征购等方法\,较之以前的政策有较大的改进,讨论了半年之久也没通过,最后不了了之。倒是国民党溃败大陆,退居台湾后,痛定思痛,在没有那么多的阻力和牵绊之后,大力推行\三七五减租\和\扶植自耕农\政策,反而执行得彻底顺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土地政策法规过于注重理论和技术问题,方案繁复,不易实行
几经制定的土地法在公布后,被发现存在诸多问题,中国地政学会明确指出:若依照土地法规定的程序来推行土地政策,实在是缓不济急, \照价收买、涨价归公\这些办法,在实际上很难行得通,需要修正 ,\过去对耕者有其田作正面反对的固不多,但在方法上,差不多都采用,局部的或迂回的,,如农贷征购等都
是,这是难得有何成就的\。 地政学者张丕介也认为,\国民党在土地政策方面多偏于技术,大部分未接触到问题本身……等到我们把意见整理,变为方案,化为立法,然后付之执行,获得效果,这中间尚有遥远的距离\。地政部次长汤惠荪对此有很好的总结:\政府历来推行土地政策,有一个毛病,就是办法繁复,不易实行,甚且因噎废食,使整个政策推不动。譬如说规定地价收买土地的问题,必须经过登记测量等手续,做起来非常迂缓,而且估价是很复杂的问题。往往政策本身很好,就因为繁复而困难重重,这是每一个负行政责任的人所感到的共同苦闷\。 对于土地改革未能收效的原因,蒋介石是这样认为的:\所可惜的是我们有完善的主义、政策、计划和方案,却缺乏具体精密的方法和笃实践履的行动。……过去我们的失败,就失败在虽有计划,而没有行动,虽有行动,而缺少方法,即使有了行动,而又是与现实不合的。……没有方法,亦就不能获致效果\。 固然,政策本身不值得怀疑,值得怀疑的倒是政策的实施者及实施的具体环境了。 (二)实施土地政策的主体原因 1.缺少认真执行土地政策的政权力量
政府的施政一般要经过立法程序,要通过行政机构来进行,土地政策的实施不仅要有政策法律的指导,更要有实际的行政推动力,因此,土地改革牵涉到从中央到基层的很多人,特别是把持乡村政权的地主豪绅的利益,因而遭到他们激烈的反对。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农村中地主豪绅政治势力得到恢复与加强。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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