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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带详解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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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16:40:00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及分析

本案例是涉及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典型案例。双方签订的是CFR合同。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FR合同下当事人的风险转移界线是装运港船舷。本案中的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遭受的风险,表面上似乎应由买方承担。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卖方在装船时是将5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海运途中,买方的2000公吨货物并未从买方的其他货物中划拨出来(即货物未特定化),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越过了船舷,但风险扔不发生转移,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仍由卖方承担。

由本案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中因货物风险转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关条文规定。本案例中因卖方并没有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特定化(划拨),所以没有形成一般CFR合同风险转移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引用CFR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进行抗辩是没有合法的理论依据的。 案例8

我某公司按CIP条件进口10公吨化肥,先经过海洋运输,抵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之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 卖方的要求不合理。理由: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要承担货物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而不仅仅是海洋运输,应该是全程运输的费用。 案例9

我某公司以CPT条件出口一批服装,公司按期将货物交给货物指定承运人,但运输途中由于天气原因延迟了一个月,错过了销售季节,买方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问:此项琐事由谁承担? 评析:

此项琐事应由买方来承担。理由是以CPT条件成交时,风险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风险就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案例10

甲公司以FAS条件向某国出口卡车500辆。这500辆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入大海,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这批损失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甲公司不承担责任,而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其赔偿损失。问:是否应由甲公司来承担损失? 评析:

不应该由甲公司来承担损失。

理由:在FAS贸易条件下,风险的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边为界限的,这就是说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买方指定船边之前的费用与风险,而此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在交货时货物是可以区分开来的,而且承运人是由买方指派,装船时货物是可以特定化,因此,货物损失应由乙方或乙方和另一买方共同承担。 案例15

灵活选用适当贸易术语的重要性 案情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干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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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及分析

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干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评析

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随着国内外集装箱运输越来越发达、货运量越来越大、内地省市的出口单位应尽量利用设在当地的一些集装箱网点提供的周到货运服务,以改过去传统的做法,即在沿海港口办事处,然后再通过办事处办理货物出口,这种做法不仅增加自身风险,而且耗费巨大,增加出口成本,减少公司的效益。而充分利用货运代理人是出口公司走向集约化经营的捷径。

通过本案例不难看到,如果外销员知识不更新,死抱着过去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不放是会造成损失的,足见学习和掌握《INCOTERMS2000》,特点是学会运用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FCA、CPT、CIP等贸易术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案例17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批小麦出口合同,合同约定:一级小麦100公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但在船舶的航行途中,由于遇到触礁事件,小麦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因此,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问:卖方是否该赔偿?

评析: 卖方不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成交,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限,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不须对损失赔偿,而是由买方自己承担。 案例18

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丝绸,合同签订后,买方发来电传,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评析:

我方可以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代办战争险。如果买方不负担费用,那卖方应予拒绝。而且,在无相互明确协议时,卖方只需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的险别投保。本案例中,在合同签订后,买方发来电传要求我方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这说明合同中没有规定要卖方投保战争险。所以卖方可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代办战争险。如果买方不负担费用。那卖方应予以拒绝。 案例19

我方以CFR 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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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及分析

评析:

货物损失的责任由卖方承担。理由:按CFR条件成交时,卖方有义务“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定有出入时,应以信用证规定为准,或要求改证。

二、单据篇 案例3:

倒签提单损害赔偿案 案情分析

本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B公司有无向A公司索赔的权利

CIF合同下的单据,尤其是提单,其内容的正确性至关重要,它构成合同的要件。如果提单内记载的装运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也就构成了卖方对合同的违反。买方有权拒收单据和拒收货物。然而本案例中的B公司在不知道A公司所交单据内容错误的情况下接受了单据并支付了货款,这并不等于说B公司就此失去了向A公司索赔的权利。如果案中的情况是B公司预先明确表示接受倒签提单,这样A公司就不存在任何违约和承当任何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本案中的B公司虽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A公司的单据,因而仍然有向A公司索赔的权利。 2.如何取得A公司的违约责任

本案例中的B公司在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后,并没有承担由于货物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产生的任何实际经济损失。而这种实际经济损失是B公司向A公司索赔的重要依据。因此,买方不能仅凭卖方的违约而要求其支付损害赔偿金。那么,A公司的违约责任应当然后确定呢?由于B公司是在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之后才得知的,因此,仲裁庭只能将条件违约按保证违约来处理。如按条件违约处理,买方可以宣告撤消合同,而按保证违约处理,买方只能得到名义上的补偿。因此,A公司给予B公司4%的优惠折价的裁决是公平合理的。

综上所述,出口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诚信互利的原则,遇到不能履行的条款,要及时与对方商议解决,采取补救措施,切不可隐瞒事实,采用不正规的方式收回货款。进口企业在收取货物、支付货款前,也一定要严格审查单据,核查其与国际情况是否相符,以便及时对不符事实的单据提出异议和拒收。 案例6 案情

买方向台湾的卖方购买一批货物,以信用证为支付工具。信用证特别写明要求提供“检验证书”。卖方提交了检验人员出具的证明书,证明他们检查了货物的数量和内容,并监督了之后的装箱。银行将该证明书作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接受下来。然而货物经电器测试后,发现有缺陷。但这些缺陷不是凭视觉能够察看出来的。 买方凭合同或以银行疏忽为由提出索赔。 案情分析:

本案的实质是银行是否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劳务或其他履约行为负有责任。“UCP500”对此有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只处理单据,不处理货物/劳务/履约行为,尽管单据可能与它们有关。”“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在下述方面不负责任:货名、数量、重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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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及分析

包装、交货、价值,存在与否。”因此,银行只要接受的是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就不是玩忽职守。至于在本案中,货物最终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则是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事情,与银行无关;检验人员是否按规定和要求检验了货物,或者是否如实地填写了检验证明书,这是该单据所代表的劳务,也与银行无涉。 案例27

FOB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 案情介绍

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FOB合同,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当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出现意外事故并造成10%货物受损(属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卖方于是请买方出面以买方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又遭拒绝。 案情分析

“仓至仓条款”,是保险公司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起讫的规定,即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运所时开始,至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运处所或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货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本例中货物是在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的承包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一切险又含“仓至仓”条款,按理应得到赔偿,之所以遭到拒绝是由于FOB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

在FOB合同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十分明确——以货物越过船舷为权责划分点,卖方只要在装运港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规定的货物装在买方指派的船上,并提交符合规定的运输单据,就算完成交货,这之前的一切风险都由卖方来承担,当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投保的保险只保其应该负责的风险,即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此案例中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期间发生了风险损失,买方不负责任,因此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条件。

可以说,在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实际上是“船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只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损失。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风险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买方为保障从卖方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如保险公司设的“卖方利益险”。我国进口业务通常用FOB合同,对此要特别注意。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也要注意。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然拥有保险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的受让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索赔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备保险利益,虽然他也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的持有人,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

保险公司只对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向拥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或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赔偿损失,否则有权拒赔。 案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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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及分析

不可抗力条款的争议案 案情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通常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也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而避免的意外事故,以致本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其相应的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免责一节中,也作了类似规定:“如果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其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及它的后果。”

“不可抗力”是一种有严格解释的特定概念,即不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必须是由于某种非常的意外事故和某种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障碍所造成,而当事人对这种意外事故既是订约时所不能预见,在意外事故发生之后,也是不能采取任何措施可避免或克服的。如果某种意外事故是当事人订约时就可以预见的,或者在意外事故发生后能采取措施加以克服和排除的,就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各国法律和实践虽然对“不可抗力”作严格解释,但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做出规定。关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根据国际贸易的惯例,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飓风、暴风雨、地震等;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本案例所涉及的是自然灾害问题。我方公司提出,由于自然灾害致使其不能取得货源如期履约,因此提出免除其不履约的责任。根据各国法律和国际贸易管理解释,由于自然灾害致使农副产品全部毁灭或减产,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有关当事人根据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提出证明是可以免除责任的。但应当指出,这种自然灾害成为阻碍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其影响程度必须是根本行的或全局行的,致使无法取得货源。但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即当遭受某种自然灾害,但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有可能克服时,这一灾害仍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因此,当事人如以不可抗力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不仅需对事实提出证明,而且还需对无法克服和无法预防所出现的自然灾害提出证明。

我方公司所销售的商品确因我国当时遭受自然灾害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尚未影响到根本取不到货源。当时交不上货,主要原因是由于供应货的工厂停止生产这种产品,我方公司也就无法提供上述两项证明,仅凭口头说明是不能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而免除不交货责任的。 从本案例我们应注意,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遵守“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在本案例中,货物买卖是有严格的国际法律和国际惯例来约束的,不能只以自己的想当然去处理。我方公司在货源不足的情况下,要求延期交货,澳方公司给予通融,表现出澳方公司的友好合作态度,我方公司应珍惜这种合作关系。在第二年由于发生自然灾害和加工厂停产,致使我方公司不能交货时,我方公司应将实际情况告知澳方公司,在取得其谅解的前提下,协商处理问题,其结果肯定要比通过仲裁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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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及分析 本案例是涉及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典型案例。双方签订的是CFR合同。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FR合同下当事人的风险转移界线是装运港船舷。本案中的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遭受的风险,表面上似乎应由买方承担。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卖方在装船时是将5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海运途中,买方的2000公吨货物并未从买方的其他货物中划拨出来(即货物未特定化),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越过了船舷,但风险扔不发生转移,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仍由卖方承担。 由本案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中因货物风险转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关条文规定。本案例中因卖方并没有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特定化(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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