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 图文
第六讲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切实把两个《规定》贯彻好、执行好,对于提高执法办案水平,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必将发挥重要作用。第七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条文制定此规定的目的、根据和工作实际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七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条文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七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条文非法言词证据的后果是不得采用,得出是否是非法证据的结论是要依法确认: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