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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滑动的轴承温度不许超过70℃; c)润滑油温度不许超过60℃;
d)串动不大于(2~4)mm。 3.5.8 锅炉设备的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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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1 锅炉运行中,应对设备巡回检查,除按有关规定外,检查重点是所有承压部件,汽水阀门、防爆门及炉墙钢架等情况,倾听炉内有无异音,如发现有不正常情况,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消除,若缺陷暂时不能处理,应通知检修人员,必须加强监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5.8.2 锅炉设备的检查、试验及定期工作,应按 “设备巡查表”要求的周期进行。
3.5.8.3 锅炉运行人员必须定时按规程的项目认真抄表及填写有关记录,必须经常保持现场的清洁,做到无杂物、无积灰、无积粉、无积水、无油污。 3.6 锅炉机组的停止 3.6.1 停炉前的准备
3.6.1.1 应将预计的时间通知汽机、化验、热工及燃料值班人员。
3.6.1.2 停炉前,对锅炉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将所发现的缺陷记录在有关记录本内,以便检修时处理。
3.6.1.3 锅炉停止运行时,如蒸发量过小,炉膛燃烧不稳时,应加强开包力度。 3.6.2 正常停炉程序和停炉后的冷却 3.6.2.1 按下列程序停炉: a) 停止开包;
b) 炉排上蔗渣烧尽后停止送风机;
c) 燃烧室通风5分钟后,停止引风机。关闭一、二、三次风门烟道挡板及其它有关的风门挡板。 3.6.2.2 锅炉停止供汽后,可关闭主汽阀和截止阀。关闭取样阀(炉水取样饱和蒸汽取样)连续排污阀。
3.6.2.3 在主蒸汽阀关闭后,开启过热器出口联箱疏水阀、对空排汽阀(30~50)分钟,以冷却过热器,疏水阀关闭后,如汽鼓压力仍有上升有可能超过工作压力时,应再次开启疏水阀放汽,但应不使锅炉急剧冷却。
3.6.2.4 锅炉停运后,应保持汽包水位稍高于正常水位,在锅炉尚有汽压时,仍应保持锅炉水位。 停炉后,如须锅炉上水仍应经省煤器,停止给水时,开启汽包和省煤器再循环门。 3.6.2.5 停炉后,应及时关闭风机冷却水阀。
3.6.2.6 停炉后,如须进行检修,应按下列规程冷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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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停炉后(4~6)小时内,应关闭所有孔门和烟道,以免锅炉急剧冷却。 b)经(4~6)小时后,可开烟道挡板逐渐通风,并进行必要的放水、进水。
c)经(8~10)小时后,锅炉可再次放水上水一次,如有加速冷却之必要时,可启动引风机,并适当增加放水和上水的次数。
d)当锅炉的压力降到(0~1)表压或停炉(18~24)小时后炉水温度<80℃,可将炉水放掉。 e)当压力低于一个表压力时,应开启汽包空气门。
3.6.2.7 锅炉如须紧急冷却时,则允许在关闭主气门(4~6)小时后启动引风机加强通风,并增加放水和上水次数。如果汽包、联箱有裂纹,停炉后冷却按下列规程进行:
a)停炉6小时后,方可开启道档板,进行缓慢的自然通风。
b)停炉8小时后,方可开启烟道和燃烧室的人孔门、看风门、打焦门,逐渐增加自然通风。 c)停炉24小时后,方可放水。
d)需要紧急冷却时,只允许在停炉8~10小时后,向锅炉上水和从锅炉放水,在任何情况不准大量上水和放水。
3.6.2.8 在锅炉汽压尚未降到零或电动机电源未切断时不允许锅炉机组及辅助设备不加监视。 3.6.2.9 锅炉 停运后的检查以及主要操作,按操作票进行填写,所发现的问题应记录在有关的记录本上。
3.6.2.10 锅炉停运后,为防止受热面内部腐蚀,应采取措施,认真做好防腐工作,其具体方法,根据运行时间长短,由化验另行制定防腐保护方案。 3.6.2.11 锅炉的热备用
3.6.2.11.1 锅炉停炉备用时,应紧闭各孔门及烟道档板,尽可能减少热损失。 3.6.2.11.2 锅炉在备用期间,设备及仪表等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进行检修和挪用。 3.6.2.11.3 有关停炉的其它操作,按正常停运操作程序进行。 3.6.3 故障停炉
3.6.3.1 遇有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锅炉机组运行(紧急停炉):
a) 锅炉严重缺水,汽包玻璃水位计内看不到水位(关闭汽包玻璃水位计汽考克,仍看不到水位时);
b) 锅炉严重满水,汽包玻璃水位计内充满水(关闭汽包玻璃水位计水考克,开启放水门后, 玻璃水位计有水流动);
c) 炉管爆破,采取措施仍不能维持锅炉水位时;
d) 燃料在燃烧室后的烟道内燃烧,使烟气温度不正常升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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