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在新刑诉法修正案视野下“零口供”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问题探究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在新刑诉法修正案视野下“零口供”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问题探究
作者:朱华全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8期
摘 要 新刑诉法修正案已经在今年1月1日开始生效,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保持沉默”,这就对以往的办案方式提出新挑战,要求办案人员从“口供办案”转向“证据办案”。 关键词 “零口供” 职务犯罪 证据
作者简介:朱华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97-02
广义的“零口供”案件,包括无口供和狭义的“零口供”,无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保持沉默,缄口不言。而狭义的“零口供”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只做无罪或罪輕的辩解,拒绝做有罪供述。①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新刑诉法修正案第50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首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沉默权”。从这个意义上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作狭义的“零口供”。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职务犯罪是高智能、隐蔽型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较高的地位和较复杂的人脉关系,反侦查能力较强,侥幸心理严重。因此,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背景下,“零口供”案件将会越来越多,这对侦查人员侦查策略和运用证据能力提出了新考验,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谈在查办“零口供”职务犯罪过程中,应该如何把握定罪证据。
一、“零口供”职务犯罪案件定罪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一)“零口供”案件定罪的合法性
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53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该条正是对“零口供”被告人可以定罪的法律依据,表明侦查人员在办理“零口供”案件时,可以充分运用其他证据,在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下,同样可以将被告人绳之以法。“零口供”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价值的证据类型有七种,主要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证据体系中各类证据的定位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