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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考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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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7 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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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考题

1、税法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六项适用原则: 四基:税收法定原则(核心);税法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实质课税原则。

六适: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质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2、税法要素: 征税对象:(课税对象)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也决定了不同税种的名称。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税目:是对课税对象的质的界定,凸显税收的广度。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凸显税收的深度。 3、正确区分兼营、混合销售、混业经营: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纳税时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看主业)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纳税时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4、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详见P36-P44)

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提供的应税服务。 5、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一级农产品)买价X 13% 6、烟叶的进项税额抵扣:

烟叶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X 1.1 X 1.2 X 13%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价款X(1+10%)X20% =烟叶收购金额X 20% 7、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交通运输业 邮政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8、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50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X 3% =当期含税销售额÷(1+3%)X 3% 9、白酒的消费税计算:

应纳税额(元)=白酒的销售数量(吨)X1000(元/吨)+白酒销售额(元)X 20% 10、关税征收形式的设置:

按征收关税的标准,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选择税、复合税、滑准税。 11、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以实际缴纳的(增、消、营)三税税额为依据,包括查补“三税”时的滞纳金和罚款,但是不包括违反“三税”时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H1-613文印室独家印制 翻版必究 12、消费税领用抵扣的范围:(详见P149-P151)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成品油;

(10)外购的已税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但不是最终消费品。 13、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详见P212-P214) 应征:(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投资方或接受方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投资 (7)投资联营后将投入的房地产再转让的 (8)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不征:(1)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2)房地产赠与(对象有限定,无收入) (3)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4)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 (5)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 (6)房地产评估增值

免征:(1)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关的投资联营,将房地产转让到被投资企业 (4)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 (5)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6)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7)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14、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详见P205-P206)

主要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分为原油、天然气、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盐共七个税目。其中不包括人造石油,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

15、以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的计算: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16、关税里面运费、保险费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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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详见P62-P63)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7)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18、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详见P55-P60) (1)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2)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税率或征收率)

(3)纳税人进口货物,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算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4)混合销售行为且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兼营非应税劳务且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

(5)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6)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但税法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H1-613文印室独家印制 翻版必究 (7)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税法另有规定除外。但对逾期(一般以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税法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当期销售额。 (8)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分为两种:一种是商业折扣,另一种是现金折扣。对商业折扣,应作如下处理:

①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②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9)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9、关税完税价格包含的内容:(详见P188-P192)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的构成因素 基本构成:货价+至运抵口岸的运费+保险费 综合考虑可能调整的项目: ①买方负担、支付的中介佣金、经纪费 ②买方负担的包装、与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③买方付出的其他经济利益 ④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且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因素 ①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和劳务费用 ②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安装、运输等费用 ③进口关税和进口海关代征的国内税 ④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复制权费用 ⑤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20、资源税的征收形式: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 从价定率:应按税额=销售额X 适用税率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课税数量X 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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