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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划拨银行存款的; (3)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第一百九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拘留、罚款的,适用该法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 第一百二十七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至(五)项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应当追究第一百九十一条 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讼法的规定办理。 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隐匿财产的。 (二)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
(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九、诉讼费用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第一百九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第一百三十二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第一百三十三条 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 另行起诉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法》交纳诉讼费用。 交纳诉讼费用。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 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 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 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第二百条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债的,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从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讼费用退还一半。
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第二百零一条 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的,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交纳。 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第一百三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人民法院诉讼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交纳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申请执行费。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费用。 的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当事第二百零四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人不服裁定上诉的,诉讼费用按照《人民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规定交纳。 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除。 九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第二百零五 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强制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申请费和公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 告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第一百三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次。 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 委托执行,受委托人民法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院不得向委托人民法院收取费用。执行中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费办法》收取。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三十九条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第二百零三条 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 第一百四十条 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第二百一十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送达起诉状副本。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撤诉处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定不予受理。 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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