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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中有关堤围防
护费政策解答
编者案:为稳定经济增长,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2014年5月16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规定从2014年5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免征32项中央设立、7项省设立行政事业收费的省级收入,其中涉及到我省地税机关征收的项目有堤围防护费。经与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共同研究,现就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文中对免征堤围防护费省级收入的政策是如何明确的?
答:“免征堤围防护费省级收入”指对企业减免征收10%的堤围防护费。即:在2013年发布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基础上(自2014年1月1日起2年内,堤围防护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再对企业征收标准下调10%,两项优惠政策同时执行。
二、该政策从什么时开始执行?
答:对全省企业(不含广州,广州已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按征收标准下调50%的政策执行)费款所属期为2014年5月(含)以后的堤围防护费,从2014年6月1日起,在原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免征10%。
对费款所属期为2014年4月(含)以前的堤围防护费,按原标准征收。
三、企业需要改变原有的申报做法吗?
答:不用。企业维持原申报方法不变。即:企业按实申报“应税金额”(计费基数),地税大集中征管系统将自动在原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免10%计算“应纳税费金额”。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28日
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稳定经济增长,减轻企业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省发展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免征32项中央设立、7项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详见附件)。
同时,对堤围防护费,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市将地方收入与省级收入同步免征,具体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对没有同步免征地方收入的市,征收标准按照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政策执行,即: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对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及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同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实行“封顶”征收政策。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压减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安排工作经费,切实减轻省级财政负担。其中按实事求是原则确需省财政安排支出保障的,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执收单位不得因免征收费而影响正常履行职责和正常工作。
三、省直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我省此次出台的收费优惠政策与国家和省已出台的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一并执行,如收费优惠项目重叠,可按合并后最优惠政策执行。 四、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后有关项目收费标准及金额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公布,2014年5月1日起至文件印发前已征收入库的列入免征省级收入范围涉企收费收入的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使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收费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免征中央、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项目目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16日
附件: 免征中央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项目目录 序号 收费项目 一、中央设立涉企项目 1 矿产资源补偿费 2 土地登记费 3 征(土)地管理费 4 耕地开垦费 5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6 河道采砂管理费 7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 8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9 国内植物检疫费 10 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11 检验检测费 12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13 卫生监测费 14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15 医疗事故鉴定费 16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17 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费 1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19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 20 计量收费 21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22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23 环境监测服务费 24 森林植物检疫费 25 GMP认证费 26 GSP认证费 27 药品检验费 28 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29 海洋废弃物收费 30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31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32 测绘仪器检测收费 二、省设立涉企项目 33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 34 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 35 劳动合同文本费 36 铁路护路联防费 37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 38 水土保持补偿费 39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执收部门 国土资源 国土资源 国土资源 国土资源 经济和信息化 水利 水利 水利 农业 农业 农业 海洋渔业 卫生 卫生 卫生 人防办 质监 质监 质监 质监 质监 环保 环保 林业 食品药品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 海洋渔业 国土资源 国土资源 国土资源 安监 交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铁路 卫生 水利 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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