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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税收业务规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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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 12:34:22

税收法制类

税务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中涉及的执法岗位 税务违章处罚管理岗位 税务行政处罚岗位 税务违章审批

二、 税务行政处罚岗位人员的基本职责 1、税务违章处罚管理岗位职责

税务违章处罚管理岗位人员对税务当事人的涉税违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报批后转行政处罚岗位或听证管理岗位执行。 2、行政处罚管理岗位职责

行政处罚管理岗位人员对税务违章处罚管理岗位转送的涉税处罚,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登记《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受理台帐》及审批意见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等税务文书,转执行管理岗位执行。 3、 税务违章审批

税务违章审批岗位对税务违章处罚岗位报送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批,应当在各自的审批权限二个工作日内,按税收政策的税收法律进行审阅,转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岗位。 三、 税务违章处罚管理一般工作规程 1、税务违章处罚管理受理以下事项 1) 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处罚 2) 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的税务处罚 3) 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税务处罚 4) 违反申报管理的税务处罚

5) 各种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处罚 6)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处罚 7) 税务行政处罚的特别规定 2、税务违章行政处罚管理的审批

审批管理岗位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属于岗位审批权限的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转税务违章处罚管理岗位。

2、 税务违章行政处罚管理的转送

税务违章行政处罚管理岗位根据审批管理岗位审批的意见,对税务当事人的税务违章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分别移交给税务行政处罚岗位、听证管理岗位执行。 3、 税务违章行政处罚管理的资料管理

税务违章行政处罚管理的相关资料应当按照税收征收档案管理C立卷归档。

一、 税务行政处罚受理事项

税务行政处罚岗位受理除本岗位其它岗位转来的涉税违章事项。 二、 登记

税务行政处罚岗位对其它岗位转来的涉税违章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登记《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受理台帐》,并签收资料手续。 三、 审核

税务行政处罚岗位应当对税务当事人的涉税违章,三个工作日内按税收政策和税收相关法律进行审核后,进入处罚程序。 四、 立案

税务行政处罚岗位对涉税违章的事项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当于二个工作日内给予立案,并转检查岗位调查。

税务行政处罚对税务违法行为轻微且有法定程序应当给予处罚的;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应当进入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对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税务违章案件应当按一般程序进行税务处罚。

五、 审批

税务行政处罚岗位应当根据税务违章的实施(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分别向各审批权限的岗位报送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违章案件,由审批岗位在二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六、 转出

税务行政处罚岗位对各审批岗位权限批准的税务违章处罚,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分别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当场处罚的除外)的税务违章案件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移送管理分局执行;对一般程序的,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审批意见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同时应当告知税务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转县(区)局税务执行。 七、 资料管理

税务行政处罚岗位对税务违章案件的行政处罚资料管理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档案C类立卷归档。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规程

一、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涉及的执法岗位 听证受理岗位 听证登记岗位 听证组织岗位 听证合议岗位

二、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各岗位的职责 1、 听证受理岗位的职责

县(区)局听证受理岗位对公民拟作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或对法人、其它组织拟作出10000元以上的税务罚款,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受理。 2、 听证登记岗位

县(区)局听证登记岗位对税务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在受理后二个工作日内登记《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台帐》。 3、 听证组织岗位

县(区)局综合业务科负责税务当事人提出的对税务处罚要求听证的全过程。 4、听证合议岗位

县(区)局税务机关听证合议岗位应当对经过听证的税务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合议,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

三、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具体工作规程 受理

县(区)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岗位应当受理税务当事人对县(区)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公民2000元以上的税务罚款、法人、其它组织10000元以上的罚款)符合听证条件的税务处罚。 受理税务当事人税收违法事实认定有分歧、异议的。

受理税务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税务当事人书面或口头请求)

受理县(区)局对重大案件认为听证有利于查清事实、准确听证的,税务当事人虽未提出,税务机关在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以组织听证。

登记 县(区)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岗位对税务当事人的税务处罚要求二个工作日内登记在《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台帐》。 组织

县(区)局综合业务科应根据听证岗位移送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听证主持人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

对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组织岗位应当公开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并允许公众旁听。

对公开举行听证的,县(区)局应当在3日前向社会公告案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的姓名、主持人的姓名、听证时间、地点。

不公开听证的,应当场宣布理由。

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书面提出申请,是否回避,由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

听证岗位的听证员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将《听证笔录》记录全部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审核无误后签名(签章)。 听证结束后,将《听证笔录》附案卷送审理岗位审查。 合议

县(区)税务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应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并制作记录,按讨论结果进行审批。

县(区)局税务机关负责人对一般的违法案件,可以直接审批,并转县(区)局税务执行。

税务行政处复议工作规程

一、 税务行政复议涉及的执法岗位 行政复议受理岗位

行政复议受行政复议登记岗位 行政复议审查岗位 行政复议审理岗位

二、 税务 行政复议各执法岗位基本职责

1、 行政复议受理岗位职责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纳税人或者其它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提出不服税务机关的税务决定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 2、 行政复议登记岗位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纳税人或者其它税务当事人复议申请后,二个工作日内结口头或书面申请进行登记。

3、 行政复议审查岗位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岗位应当登记的当事人复议申请5日内进行审查。 4、 行政复议审理岗位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岗位应当对税务当事人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依法进行审理。 三、 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规程 ⒈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岗位对纳税人或者其它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利益或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提出的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应当场记录申请或接收书面申请。

⒉登记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登记岗位对纳税人或其它税务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应当自受理二个工作日内登记。

⒊审查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岗位对纳税人或者其它税务当事人的复议申请5日内依法进行复议申请的审查: ⑴审查内容:

①是否符合法定的受案范围。凡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的,复议机关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②被申请人是否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或是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或派出机构;

③本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宗复议申请是否有管辖权;

④该宗复议申请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的事实根据;

⑤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申请前是否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已依法提供纳税担保; ⑥税务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期限; ⑵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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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制类 税务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中涉及的执法岗位 税务违章处罚管理岗位 税务行政处罚岗位 税务违章审批 二、 税务行政处罚岗位人员的基本职责 1、税务违章处罚管理岗位职责 税务违章处罚管理岗位人员对税务当事人的涉税违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报批后转行政处罚岗位或听证管理岗位执行。 2、行政处罚管理岗位职责 行政处罚管理岗位人员对税务违章处罚管理岗位转送的涉税处罚,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登记《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受理台帐》及审批意见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等税务文书,转执行管理岗位执行。 3、 税务违章审批 税务违章审批岗位对税务违章处罚岗位报送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批,应当在各自的审批权限二个工作日内,按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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