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小额贷款公司问题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制度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的责任界定
对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的问题项目,有关业务人员不承担责任。但因主观努力不够导致
能够降低风险而未降低的,有关业务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生风险,应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罚措施有下列三种形式:
(一)经济处罚
依据责任人责任大小、损失大小,确定处罚措施和经济处罚的轻重。 1、对于完全责任人,按照其当年岗位平均年度奖金的60%-200%处罚; 2、对于主要责任人,按照其当年岗位平均年度奖金的20%-60%处罚; 3、对于次要责任人,按照其当年岗位平均年度奖金的10%-30%处罚; 4、对于同一项目承担一种责任以上的责任人,处罚金额相应累加。 (二)行政处分
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视情节和损失的大小,进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辞退。
(三)刑事处罚
对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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