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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人:抚州市民政局
详细地址: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56号 联 系 人:吴先生 电话:13879498016 代理机构:抚州市东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抚州市临川区伍塘路伍塘小区 联 系 人:彭先生 电话:13979486117 市采购办监督投诉电话:0794-8263960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谈判邀请中所述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人名称:抚州市民政局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抚州市东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3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货物” 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5 “服务”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3.合格供应商
3.1 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2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供应商才能参加
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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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谈判费用
4.1 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
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供应商代表
5.1 指全权代表供应商参加谈判活动并签署谈判响应文件的人,如果供应商代表不是法人代
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格式详见附件)。 二、 谈判文件 6.谈判文件构成
6.1 要求提供的货物、谈判过程和合同条款在谈判文件中均有说明。谈判文件共六章,各章
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谈判邀请 谈判须知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格式 附件
服务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7.谈判文件的澄清
7.1 任何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谈判截止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
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该答复在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答复中不标明问题的来源。 8.提示
8.1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的谈判响应文件和资料 可能导致其谈判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9.谈判响应文件计量单位
9.1谈判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除谈判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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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谈判响应文件的构成
10.1谈判响应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
(1) 谈判响应书 (2) 报价表
(3) 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 (4)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5) 资格证明文件 (6) 谈判保证金
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装订成册,并编写“谈判响应文件目录”。 11.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1.1 供应商应提供证明其合格和资格的证明文件(见谈判文件附件7)。 11.2 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2.证明货物和服务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
12.1 供应商应提交其货物和服务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2.2 货物和服务与谈判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证明,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三. 谈判报价
13.1谈判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报价内容包含谈判文件规定的服务;标准附件;备品备件; 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等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费用。 13.2供应商要按报价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 14.谈判保证金
14.1投标保证金必须在谈判前一日到达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户(到账时间以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的银行到账单为准),且必须从供应商(或授权参加谈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本单位基本账户(不含企业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账户)转入以下任一账户,并取得投标保证金交款凭证,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注: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必须备注本项目名称:地名总体规划编制采购,否则视同无效投标。) 1、户名: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205603120000000970 开户行:上饶银行抚州分行 2、户名: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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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184388051000001871
开户行:抚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3、户名: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511200919200093812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抚州营业部 4、户名: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4-351201040011750 开户行:抚州市农行抚河支行营业部 5、户名: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36001550012059666666 开户行:抚州市建行玉茗支行 6、户名: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96218591028
开户行:中国银行抚州分行营业部
14.2投标人须提供交纳投标保证金汇缴账户的账号、收款单位及开户行名称加盖投标人公章。 14.3 任何未按第14.1和第14.2条要求提交可接受谈判保证金的谈判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
理。
14.4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谈判保证金转为履约保
证金,待货物验收合格后无息退回。
14.5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14.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1)供应商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未按本须知第28条规定签订合同; (3)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缴付成交服务费; (4)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5)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和文件意图骗取成交。 15.谈判有效期
15.1 谈判有效期为自谈判之日起30天保持有效。谈判有效期不足的谈判响应文件作无效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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