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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财案件增多
在社会主义新形势下,人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与城市间的贸易往来增多,收入明显增长。“十一五”前期间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发展最快的阶段,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达到5 153元,农村居民年均村收入上涨8.3%。一些不法分子把侵财目标向农村转移,给广大农民朋友带了危害。牲畜、粮食被盗案件也时常发生,这都影响了农村治安,给人民正常带来了隐患。 (四 社会丑恶面向农村地区蔓延
由于近些年公安部对黄赌毒的重拳出击,在城市地区大力开展扫黄打非活动,城市整治力度加大,使得不法分子不得不瞄准城郊结合部和农村市场。一是新农村建设以来,农村面貌得到很大改变。二是农村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持较好,人们愿意往农村地区去放松,享受。三是地方政府一味的追求乡镇的GDP发展,从而忽略了对投资环境,娱乐场所的清理整治。这都给了不法分子有利的条件。 (五)群体性事件有所发生
在地方政府大量出售土地以达到刺激经济增长的同时,更多的农民失去他们的住所,因土地征用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山林纠纷、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增多,而对补偿款的巨大分歧,成了老百姓和各地政府不可调和的矛盾,如徐州的邳州事件,导致了数百老百姓集体讨要说法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再次由于社会发展快,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不安因素增多,加深了老百姓和当地政府之间的矛盾,如瓮安事件。
(六)农村社会顽疾依然存在
如骗术、黑恶势力等。农村留守人员基本是弱势群体,老人、妇女、小孩,他们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社会阅历有限,加之中国农村依然存在封建鬼神思想和当今骗术的不断更新、花样繁多,在骗术下农民朋友们频频上当受骗。再有农村的黑恶势,家族帮派力依然存在,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人民群众治安防范意识淡薄
在农村人们思想较单纯,治安防范意识淡薄,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和睦的邻里关系,往往把安全问题简单化。出门时不关家门,骑车任意停放,不加保险锁。对陌生人的过于热情,缺乏必要的戒备心理等等思想上的问题,都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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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社会治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下通过对各类案件的深入分析,以及对每个案件的共性研究和个性对比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以几个方面:
(一)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滑坡
受地方投入财力少、法制宣传形式单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普法教育客观上缺少针对性、层次性、实效性,相当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导致他们一方面在出现问题特别是纠纷时,往往不知不觉也不愿意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稍不如意,便操戈动刀,大打出手,极易导致恶性案件发生;另一方面,在发现违法行为时不敢也不愿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只是待嫌疑人逃逸后,才报警,致使公安机关痛失战机。还有一些人法律观念淡薄,无所顾忌,为所欲为,在浑浑噩噩中不知自己犯了罪,犯了罪不知道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同时,由于受条件限制,我镇农村文化事业落后,缺乏健康向上的文化生活,精神文明建设滞后,加之缺乏正确的引导,一些人辨别是非的能力弱,精神空虚,就很容易染上恶习,甚至走向犯罪。
(二)群众的思想观念落后,文化水平不高
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风俗问题是产生民事纠纷的主要因素。例如,两家大门的大小不一致,房屋烟囱的高矮问题以及分到新的宅基地就把旧的宅基地不拆或卖掉的问题等等是产生民事纠纷的主要原因;在村委换届选举或村里有重大措施(譬如调地)之前,一些对选举不满的人,烧了被选举人家的大门,毁坏其庄稼。该乡农村地区群众文化素质不高,普法教育不力,法律意识淡薄是发生邻里纠纷的主要原因。受地方法制建设投入财力少、法制宣传形式单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制宣传不够,农民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法和自觉维护法律,相当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导致他们一方面在出现问题特别是纠纷时,往往不愿意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稍不如意,便操戈动刀,大打出手,极易导致恶性案件发生。
(三)黑恶势力团体在农村普遍存在
一些闲散农民极易结伙,长时间不良交往,就形成有一定势力的村霸、乡霸、地痞流氓等团体,欺压群众,危害一方。甚至有的流氓恶势力演化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他们敲诈勒索,巧取豪夺,横行霸道,无恶不作,群众敢怒而不敢言。该乡发生治安案件中,危害人身安全的案件,大多是村霸地痞所为,王某等人是有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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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霸,组织了十几个人横行霸道,无恶不作,为害乡里,没到麦收、秋收时节,他让村民只能用他们的收割机,要不然就聚集人捣乱,阻碍收割,对外来的收割机以收过路费、保护费为由敲诈勒索,群众敢怒不敢言,只能忍气吞声。
(四)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管理体制不顺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一是不少外地劳动力流入到农村,由于流动人口管理乏力,人口呈无序流动状态,盲流中不免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再加上迅猛发展的交通环境,为外来流窜犯罪创造了有利条件。流窜犯罪跳跃性大,机动性强,案件反弹周期短,侦防难度大。一些外来犯罪人员驾车作案,依仗车况佳、路面好、里程短,作案后大都迅速逃逸,给公安机关的打击与防范带来了很大难度。 二是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人们的思想观念、利益诉求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对政治参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明显提高,各方面的诉求明显增多。一些人一旦自身利益被触及,他们不是采取合法的方式和途径来表达,而是动辄采取过激行为制造影响,给党和政府施压。有的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盲目心理,企图扩大事态,引起党政和社会的重视,并不达目的不止步。
(五)劳动力大量转移,自防力量弱化
外出打工已成为我镇大部分农民群众谋生致富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镇每年约有6000余劳动力外出打工,这直接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家中不设防。由于劳动力的大量外出,村庄“空壳化”和家庭“空巢化”现象较为普遍,留守在家的多为老弱妇幼。这些人受年龄和身体状况的限制,自我防范能力较差,犯罪分子瞄准这个群体,乘虚而入。二是青少年无管教。由于留守者多为老弱妇残,加之文化程度较低和忙于农活,因而无能力也无精力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再加上受到各种不良思想的侵袭,致使部分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六)基层基础工作缺位
一是在农村虽设有治保会、调委会,主任由村干部兼任,但不少人将此当成了副业,再加之其缺乏法律知识,在工作上仅凭威望、凭经验、凭个人关系,很难谈上依法依规办事,其工作粗糙,方法简单,往往三言两语了事,有的干脆能推则推,能躲则躲,发挥不了多少作用。二是社会治安综治措施不能有效落实到位,综治工作乏力。由于综治工作注重检查验收、注重考核结果,因而一些地方和单位满足于不出问题,满足于检查过关。对于基础工作、日常工作常常是漠然置之,甚至有的党政领导对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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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治安工作重视不够,认为社会治安是公安机关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未能从“稳定压倒一切、稳定也是政绩”的高度看待社会治安问题,对社会治安工作研究少、过问少、协调少,基层政权功能有明显的弱化趋势。三是群防群治有名无实。由于受经济条件和群众思想意识等方面的限制,农村技防措施推进滞后,加之无经费保障,每个村虽组建了专职巡防队,但真正组织巡逻的次数少之又少,导致盗窃等犯罪分子易于得逞。
(七)打击惩治、乏力,对农村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一方面公安机关主要把精力、警力放在城市,忽视了对农村警力投放,导致出现部分治安控制薄弱环节。当然,作为农村派出所来讲,经费紧、警力不足,农村派出所普遍存在经费不足,根本无经济能力承办治安管理和查处各类案件的双重繁重任务。另一方面由于一些治安案件不构成犯罪,对村霸、地痞的打击力度也就相对较小,导致故意伤害类治安案件频发。公安机关的平均破案率不到50%,盗抢案的破案率与打击处理率更低。积案多,积案易变成死案,造成正义得不到伸张,邪恶得不到打击。打击乏力同时也暴露了公安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警力不足。在农村,真正包村民警很少,导致一个民警有的包四个村、有的民警包三个村,再加之日趋频繁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保卫,真正供民警支配的时间少之又少,主动型警务无从谈起。二是有的民警不加强学习,导致办案能力不强,执法水平不高,有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的现象。对一些影响群众安全感、侵害群众人身权利的案件不及时予以查处,一味的只求调解,虽化解了矛盾,但是未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作用。
(八)家族、派性思想严重,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在农村,家族、派性思想十分严重,有的地方还有一定的组织和机构,凡遇大事,家族组织全体出动,分工负责,一切行为只考虑家族利益,不顾群众和集体利益,不管行为的合法性与正义性,加之基层组织薄弱,这样常常容易引起派性争斗和地方恶势力的形成。
四、当前农村安全的对策
(一) 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
农村的法制教育工作要紧密结合农村的实际开展,以最易接受的方法开展法制教育。如在各集镇进行义务法律咨询;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户家中通有线广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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