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性文件汇编
16、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台帐和工作日志指引(试行)
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台帐和工作日志指引(试行)
(2014年9月12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开展服务,应当填写工作台帐和工作日志。
司法行政机关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时,应当查看工作台帐和工作日志,并以此作为考核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工作日志是指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具体服务事项的真实记载。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填写《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工作日志实行一事一记、一村一卷。
工作日志的应当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定期服务、限时服务、举办法制讲座以及电话咨询、邮件咨询等所有履行职责的内容。
49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的工作台帐是指村(社区)法律顾问某一时间段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总。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填写《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台帐》。工作台帐实行一次一记、一村一卷。
第五条 工作台帐和工作日志必须做到真实、完整,填写规范、字迹清晰。 填写工作台帐和工作日志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次填写《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后,及时交村(社区)组织代表及司法所分别填写意见,签名确认,由镇街司法所集中保管。
第七条 镇街司法所应当将工作台帐和工作日志收集齐全,按照一村一册的要求整理立卷和归档。
第八条 工作台帐和工作日志弄虚作假被查实的,将不被作为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凭证,检查考核中的工作日志和台帐部分不得分。
村(社区)法律顾问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司法所或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给所在律师事务所及该所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村(社区)法律顾问予以撤换。
第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填写工作台帐和工作日志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情形的,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属实的,通报该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根据情节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律师协会作出行业处分。
第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50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