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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化妆品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的防范及措施
合同风险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其它风险
7.1 进口过程中的风险及防范
7.1.1 CIF操作中进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7.1.2 信用证项下进口商的风险及防范 7.1.3 外汇风险的防范
一、国际工程项目面临的主要财务风险分析1.汇率波动风险:国际工程项目签约时的合同汇率是固定汇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时汇率随时都在发生变化,这样在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过程中由于汇率的波动会给项目带来一定的损失。另外一般来说,业主希望对承包商用工程所在国的货币支 出口宝主要功能是汇率锁定。
汇率锁定是指出口企业与出口宝签订远期汇率锁定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的人民币兑外汇币种、金额、汇率以及交割期限。在交割日当天,如出现人民币升值造成企业利润损失,出口企业可按照远期汇率锁定合同所确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向中利保办理结汇亏损金额的赔付业务。
你是出口公司 还是炒外汇 如果是前者 我可以给你几条建议:
规避(防范)汇率风险的方式主要归类为两种:
第一种方法是不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自然避险法,譬如采取对己方更有利的币种和结算方式;通过压低采购价格、提高出口报价向供货商或客户转嫁或共同分担汇兑损失风险;在合同中加列汇率条款;当然这种方式会大大降低企业的竞争度,是不可取的!
第二种是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工具,为自身提高控制汇率风险能力。主要的金融工具有远期结售汇,远期合同套期保值、货币期货套期保值、货币期权套期保值、货币掉期、出口宝(汇率锁定)等
你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相应的规避方式,现在汇率锁定业务正日渐成熟,你可以选择它!没银行那么多规定,方便!
跟外商议定的合同汇率基点最好是三个月为期限,要不可能会遭受损失
CIF操作中进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时间:2009-6-19 10:25:27 文字选择:大 中 小
C.I.F 是 英语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同 FOB 一样,是国 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价格 术语 。在我国,有人称此 术语 为 “到岸价格”。 但这种称呼,容易使人误解为货物灭失的 风险是在卸港才由卖方
转移给买方的。
国际商会(ICC)在其第460号出版物,即《INCOTERMS 1990》中曾规 定;卖方必须负责租船、订舱,在货物装船后取得Clean B/L;订立货 物保险合同,支付保费,取得保险凭证;自负费用和风险,办理货物的 出口清关手续。从表面上看,C.I.F的买方除了付款赎单外,就是在目 的港坐等提货。
但仔细分析一下,不难发现其中的奥妙。《INCOTERMS 1990》中, 卖方只须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而“通常条件”是一个事实问题。 对卖方而言,“通常条件”即是低廉的运费。因此,他可以不顾船东的 信誉、船舶的状况,只要货物能装上船就万事大吉。卖方只须按保险条 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PICC货物保险中的平安险(FPA)。至 于加保战争险、罢工险等,买方须通知卖方,并自负费用。老实说,象 C.I.F这种凭几张纸打交道,而不注重同信誉良好的卖方交易,是什么 事都有可能发生的。许多国际骗子,利用买方的松懈,钻C.I.F这种贸 易方式的空子,到处招摇幢骗。 文件诈骗
1990年,孟加拉遭受水灾,该国通过港商与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上 海公司签订了一份8千吨大米的买卖合同,C.I.F价约为170万美元。信 用证开出后,港商将全套制作精美的 单证 在日本一家银行顺利结汇,提 单由巴西一家班轮公司签发,承运船名为“罗里达”号。然而,“罗里 达”号却一直未往孟加拉卸货。后经调查发现,其实在签单日该船尚在 欧洲营运。结果,孟加拉政府自认倒霉――付出170万美元加上一大笔 律师费。 WA)$+.
有人要问,银行在结汇时不是要审单吗?国际商会UCP400规定,银行审查文件时,只要文件表面相符,就须放款。换言之,对文件诈骗,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英国,银行即便明知文件是虚拟假的,也无权 拒付。该规定源自1983年的“United city Merchants V. Royal Bank of Canada”。当时,在该案中,当受益人到银行结汇时,银行发现实 际装运期较 信用证 规定的装运期晚,因而拒付。但第二天,同样 单证 议 付时却发现提单日期已符合L/C的装运期,银行以文件诈骗为由,确认拒付,双方随即对簿公堂。贵族院认为上述情况有两种可能:1.打字时, 将日期错打;2.船长签错。贵族院最后判定,除非银行能证明受骗人参 与欺诈,否则银行无权拒付。
此判例对打击欺诈极为不利。然而,从另一角度看,贵族院也无可厚非。但凡金融中心的形成,与银行资信息息相关。如果银行动辄拒付,是不利于金融稳定的。 船东欺诈
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后,货物的风险自越过船舷开始就移转给买方。 如果船东是见利忘义之徒,买方很可能面临第二种欺诈――船东欺诈。
有时,C.I.F买方会突然收到船东的指示,要求买方支付一笔钱款以供加燃油之用,否则,要将船开到中东将货贱卖。碰到这种情况,买 方左右为难,如果给,怕是个无底洞;如果不给,又怕船东恼羞成怒, 真将货卖掉而血本无归。更有甚者,一些船东在港装完货后,就销声匿迹。据ICC统计,最高峰时,一个月中有4船货在黎巴嫩失踪。载货船大都是旧船,货被卖掉后,船或被拆掉,或被改名。现在,船公司大多是单船公司,破产是没有任何后顾之忧的。 防患于未然
国际刑警对种种诈骗束手无策。为防患于未然,笔者认为,在国际贸易颇为萧条的今天,对于此类诈骗只能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首先,做买卖前,着力调查卖方的资信。否则,合同一订立,买方基本是领了死签。
其次,如果未能同一流资信的卖方做交易,买方就要想方设法控制 船舶。而在C.I.F下,买方就船舶的国籍、船龄、船舶状况等无选择权。 换言之,买方争取F.O.B对防止诈骗极为有利。因为,结汇 单证 最重要 的是提单。F.O.B下,买方可随时与船东联系,了解船舶动态,可赶在骗子结汇前,申请禁止令(Injunction)禁止骗子去结汇或禁止银行付款; 再者,买方在租船时,也很容易了解船东的资信,有效地防止船东的欺诈。 第三,在采用C.I.F价格订立合同时,买方可以以保证货物的到达或规定船舶开航后的一段时间为结汇的条件,但该合同已不再属于真正 意义上的C.I.F合同。
作为一名业务人员,只懂外贸或仅通航运,有可能会挂一漏万,真正高水平的业务人员,总能利用各种贸易 术语 的长处,尽力避免种种漏洞,C.I.F和F.O.B之选择就是最好的证明。要想在国际贸易这一难度高、风险大的行业中立于不败之地,重视对信息情报的收集也是相当重要的。
跟单信用证项下进口商的风险及防范(参考下载文档)
做FOB风险首先从风险划分上考虑,船舷以前的都归于卖方。 所以,产品本身的价格你可以考虑,在国内要应对成本上升的风险
内陆是要卖方安排的,运费上涨是一方面,运输途中还要考虑损坏问题(避免损坏就必须提高包装质量,就势必会提高成本)。
FOB价格下,卖方还需要负责报关报检,做原产地证明等等相关的证书,这些都需要花费时间,如果其中一个环节没有处理好,那么就会延迟交货期, 违约合同,客人不好讲话的还要赔款。
一、海运提单常见的风险类型
防范于未然,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存在的风险主要有: ( 一) 倒签和预借提单
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 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 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 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 便构成倒签提单。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
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 便构成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 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 顺利结汇, 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 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对此, 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 许的。
( 二) 伪造提单
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 在信用证业务中, 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银行即凭单付款, 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 以骗取货款, 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 蒙骗客户, 从而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 三)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在国际贸易中, 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 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 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 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 LETTER OFINDEMNITY) , 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 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受
的损失, 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 顺利结汇。可见, 出具保函是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 从某种意义上讲托运人和承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 但实际上对承运人来讲却潜伏着很大的风险。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但承运人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 是否能得到补偿, 则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和需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一致。且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 已违背了民事活动诚信的原则, 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 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 如承运人提请诉讼, 根据法律, 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协议或保证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的责任方, 承运人因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 ( 四) 无提单放货
_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货物运到目的港后, 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然而在实际业务中, 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 在与日本、韩国、香港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屡见不鲜。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 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 会产生货物压仓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碰到这种情况, 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经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 要求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但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 有可能造成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 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 有可能被冒领, 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 也会有船方偷货的可能。因此
无提单交货风险是很大的, 船务代理凭保函放货, 而不是凭提单放货, 这是一种揽险自危的行为。 二、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 一) 杜绝或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
倒签或预借提单办理结汇, 有损外贸企业形象及外运公司信誉, 并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目前我国港口拥挤, 船期不准是客观情况, 出口公司在签约、订舱、交货时需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同时应加强对合同履行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 必要时应事先设法取得客户的配合。如不得已“预借提单”时, 则要注意防止发生实际装货船舶与“预借提单”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况, 如因无舱位或货物迟延而改装了另一条船。一旦发生这种 情况, 则应采取紧急措施, 果断追回全套单据, 重新缮制, 决不可有侥幸心态。因为, 从法律责任看, 出口方预借提单结汇已构成伪造装运日期, 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实真相, 违约方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如出口方提供了装于甲船“已装船”的“清洁提单”, 而货物却装上乙船, 无需细查, 即可证明出口商预借了提单, 仅凭这一点,进口商就可据此拒付货款并提出索赔。而“倒签提单”属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欺骗收货人的行为, 因此受害方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 而且还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无论对卖方还是对
承运人都是严重的。为预防发生倒签提单, 出口商应对有关装运期规定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例如: 国外信用证时常有以下一些关于装运期的用语: ( 1) Latest: 31,July, 即最迟不晚于7 月31 日, 包括7 月31 日; ( 2)Not later thanJuly 31, 不迟于7 月31 日, 包括7 月31日; ( 3)During first half of July, 表示从7月1 日至7 月15 日, 包括起止日; ( 4)Within July, 即During July, 从7 月1 日至7 月31 日, 包括起止日; ( 5)At the end ofJuly, 从7 月21 日至7 月31 日, 包括起止日; ( 6)On or before July 31, 表示7 月31日之前, 包括7 月31 日; ( 7)On or aboutJu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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