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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可能给矿井安全造成的危害,对水库、河流可能发生泄洪、河岸溃口给矿井安全带来的威胁,估计不足,认识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应急预案不完善,矿井防洪预案中汛期险情不全,抢险措施针对性不强,没有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的应急措施。企业没有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关于灾害性天气停产撒人的要求。8月17日,即使数次接到上游水库泄洪通知的情况下,仍安排正常生产。事故发生时,井下作业人员比有关规定多61 人,再加上151名检修人员,增加了事故灾难的遇险人数。发现井下透水后,没有及时做出一次性撤离升井的决定。而是分三次下达撤人命令,延误了部分人员的最佳撤离时机。事故灾难发生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立即上报,贻误了当地政府在第一时间组织抢救的时机。
(二)防备煤矿应急措施不力,没能采取果断、有效的撤人措施。从7月6日18时40分发现空压机冒烟,到20时22分向枣矿集团救护队求援,历时1小时42分,撤人措施不落实,致使2500采区28人被困。没能组织有效灭火;未向专业救护队及时求援,致使火势失控。
(三)煤矿安全管理混乱。防备煤矿未建立空气压缩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安泰集团隐患排查不到位;驻矿安监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对防备煤矿井下旧空气压缩机安设在有可燃物的巷道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中失察。
三、防范监管不到位
(一)对严重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重视不够,缺乏防范。政府各部门之间、部门和企业之间对自然灾害的发生缺乏有效、快捷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运机制,气象预报、防洪预警和灾害预防机制不够健全,手段落后,应对暴雨和山洪的防汛方案措施针对性不强。对自然河道的危险河段排查不够,尤其是对曾出现过险情的区段没有采取有效整治和监控措施,行洪河道堤岸不稳固,承载能力低。河道汛期巡查工作不落实,没有及时发现险情。
(二)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措施不到位,力度不够。当地政府对河道中树木和障碍物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力度不够,治理不彻底,直接影响了河道的行洪能力;华源矿业公司对于历史上采砂形成的洼地及其积水这一隐患对井下作业的危害严重性认识不到位,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多次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落实不到位,仅限于填平使之不再积水,没有针对该位臵地质条件复杂而采取根治措施,同时,也没有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当地有关部门对历史上煤矿私挖乱采造成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给矿井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
四、制度和管理还存在不少漏洞
(一)河砂和煤炭资源管理存在漏洞。对溃水区内的河砂资源,当地政府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有关部门也没有依法行使相关职能,查处整治力度不够。对过去存在的煤矿违法违规超层越界开采破坏防水岩层,滥采保安煤柱等行为底数不清,整治力度不够,同时存在多个煤矿在同一井田范围内开采的状况,给矿井埋下重大隐患。
(二)对破产改制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清,安全生产管理弱化。华源矿业公司由新矿集团张庄煤矿破产改制成为股份制
企业后,泰安市面上人民政府确定“破产改制重组的山东华源矿业公司仍由新矿集团公司管理”,新矿集团公司以与华源矿业公司无资本联结关系等情况为由,制定了《关于华源矿业公司作为新矿集团松散层企业管理的通知》,对华源矿业公司的管理采取一事一议及“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安全管理方面,仅负责上级有关安全生产通知的下达,末与华源矿业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末对华源矿业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也没将这种管理方式,尤其是末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书面告知泰安市政府。2006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明电[2006]35号文件明确规定,“关闭破产后新重组为非国有企业且继续从事煤炭开采的,其安全监管职责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泰安市政府和新矿集团均未就落实华源矿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采取措施,造成了华源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不清、实际监管缺失。
(三)防备煤矿应急措施不力,没能采取果断、有效的撤人措施。从7月6日18时40分发现空压机冒烟,到20时22分向枣矿集团救护队求援,历时1小时42分,撤人措施不落实,致使2500采区28人被困。没能组织有效灭火;未向专业救护队及时求援,致使火势失控。
(四)煤矿安全管理混乱。防备煤矿未建立空气压缩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安泰集团隐患排查不到位;驻矿安监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对防备煤矿井下旧空气压缩机安设在有可燃物的巷道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中失察。
(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力。枣庄市及薛城区煤炭工业局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监管部门对防
备煤矿使用旧空气压缩机并安放在有可燃物的巷道中等问题失察。
(六)各级政府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工作存有漏洞。陶庄镇政府对驻矿安全督查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力;薛城区政府对有关职能部门和陶庄镇政府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
(五)对策措施和建议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把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岗位,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强化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安全监管责任,领导干部和监管工作人员要敢于负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关系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关键岗位,要配强干部和管理人员,确保有人负责、有得力的人负责、能负得了责。特别是要落实好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真正履行好下井带班领导的岗位责任。 2、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员十项应急处臵权》 为切实提高煤矿安全应急处臵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在关于授予煤矿调度员十项应急处臵权的通知(鲁煤安调?2009?218号)中,制定下发了《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员十项应急处臵权》。
煤矿调度人员值班期间,接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报警或基层区队、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和汛期地面巡视员等汇报时,凡涉及下列险情之一的,不需请示领导,有权下达某个生产区域或整个矿井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调度指令,然后再按规定向值班领导和矿长以及上级部门汇报。
1、汛期本地区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24小时以内连续观测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发现地面向井下溃水的;
2、井下发生突水;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危及职工生命及矿井安全的;
3、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的; 4、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
5、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的;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情况不明的; 7、煤层自燃发火有害气体指标超限或发现明火的; 8、井下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
9、采掘工作面有冒顶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采掘工作面受冲击地压威胁,采取防冲措施后,仍未解除冲击地压危险的; 10、有其他危及井下人员安全险情的。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煤炭企业要立即作出部署安排,煤矿调度室必须有本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值班调度员在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产撤人的授权书,授权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值班调度人员正确行使以上十项授权,不论现场是否发生灾害(难),事后,任何领导不得追究值班调度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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