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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7.21 【实施日期】2016.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17号)精神,充分运用差别化税收政策,有效促进房价合理回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2号)的要求,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南宁市范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1 / 2
(二)纳税人建造非普通住宅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三)纳税人建造商铺、写字楼、别墅和其他建筑物出售的,市区范围内(不含武鸣区)核定征收率不低于8%;武鸣区(含东盟经开区)及五县范围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四)以上(一)至(三)项具体核定征收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比照上述(一)至(三)项同类型房产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五)对(一)至(三)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但由于纳税人未设置账簿,丢失或擅自销毁账簿、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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