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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部,市公司基建部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省公司。省公司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按权
限签发设计变更单。建设单位3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由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批准, 3~5万元的设计变更由市公司基建部主任批准,5~15万元的设计变更由市公司分管领导批准,15~30万元的设计变更由市公司主要领导批准,3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报省公司批准。
第二十条 各参建单位可以根据设计问题、材料采购、施
工工艺、外部环境变化等情况提出申请,由工程业主项目部提出相应的设计变更申请(附件5)。
第二十一条 对政策处理原因等外部条件变化引起的重大
设计变更,市公司基建部须提供相应有效政策文件上报省公司基建部,省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政策处理原因等外部条件变化引起的一般设计变更,业主项目部须提供相应文件上报市公司基建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市公司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予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为
安全质量优化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申请,业主项目部须提供相应技术经济文件上报省公司基建部,省公司批准后实施。一般设计变更申请,业主项目部须提供相应技术经济文件上报市公司基建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市公司在项目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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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予以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设计变更申请,监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
内提出技术经济审核意见报业主项目部,业主项目部在 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由设计单位3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变更设计单。
第二十四条 重大设计变更申请,监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
内审核,设计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经济分析意见报业主项目部,业主项目部报市公司基建部,市公司基建部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省公司。省公司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意见,设计单位3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变更设计单。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应准确说明工程名称、变更的
卷册号及图号、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必要时应提出变更附图。每个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单应统一管理,按专业在一个工程项目中连续编号。涉及费用变化的必须附有工程量明细和预算书(附件4)。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所有已实施的设计变更必须在
设计单位负责出具的竣工图上得到完整真实的体现。相关单位均应将设计变更文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七条 每月25日前由市公司基建部将重大工程设
计变更文件分类汇总上报省公司基建部(附件6)。
第五章 设计变更考核问责制度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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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十九条 严禁设计单位提供不符合施工图出版要求的
图纸用于工程招标和现场施工。严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项目部接收和采用此类图纸。一经发现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 工程变更未按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履行手续的,
或未能及时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因此产生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考核以招标阶段设计单位提交施工
图文件为起点,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列入省市公司设计质量考核范畴。设计变更引起的结算增减额应控制在招标价的±10%范围内,每超出1%,相应扣减1%设计费。
第三十二条 市(县)公司应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部进
行诚信度评价和工程审核量考核,并在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明确相关处罚条款。施工单位应如实上报变更工程量和编制变更工程预算,如存在虚报现象,除扣除虚报费用外,市(县)公司应按照施工合同中相关条款执行。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如实的进行工程原始数据测量、变更工程单价报告回复和确认、工程变更费用的审查,否则按监理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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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输变电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苏电建[2007]1341号)同时作废。本规定由省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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