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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电建〔2009〕111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供电公司、江苏省电力设计院、各施工单位、监理公司:
为切实加强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明确责任,规范流程,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公司制定了《江苏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二○○九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输变电 设计 变更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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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校对:王展
2009年9月7日印发
份数:70份
江苏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执行《关于印发《国家电网输变电工
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07]30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输变电工程变更管理工作,有效提高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的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输变电工程严格采用公司标准化设计成果,
凡是未应用标准化设计成果的,设计单位要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公司基建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系统500千伏
及以下输变电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定义
第四条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提交施工图成品文件至工
程投产后一年期间内,因设计或非设计原因引起的对设计文件的变更。设计原因是指设计单位施工图成品文件中存在的问题、错误和遗漏;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施工现场、外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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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发生的改变或建设单位需求产生的变化。
第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分为设计变更单和工程变更设计
单,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附件2);非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出具工程变更设计单(附件3)。
第六条 设计变更采用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变更的程度和
预算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改变了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工程设计方案、规模、标准等原则意见的设计变更,或单项变更预算增减超过30万元的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公司基建部是公司输变电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查、批准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公司基建部是输变电工程一般设计变更的归口
管理部门,负责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批准管理工作,并负责向省公司上报重大设计变更申请。
第九条 业主项目部负责具体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查、上报、
实施和文件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设计单位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设计变更文
件的编制,提出按单项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的计算过程和说明。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参加有关设计变更过程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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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计变更实施闭环管理;及时统计设计变更及其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按照变更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并向
监理单位报验。
第四章 设计变更执行程序
第十三条 为提高招标工程量的准确性,工程必须采用施
工图进行招标。初步设计审查后,设计单位依据排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施工图供工程招标。土建工程施工招标,设计单位还应提供完整地地质详勘报告。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负责在项目开工前制订具体制度对
形成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将本单位设计变更管
理制度提交业主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备案,明确设计变更在设计单位内部的签署权限。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工作流程包括设计变更的提出、审
核、批准、形成变更文件、实施和文件归档。
第十七条 一般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
设计变更单(技术经济分析文件)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经济审核意见报业主项目部,业主项目部在 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
设计变更单(技术经济分析文件)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业主项目部,业主项目部报市公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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