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开展2012年度机动车检验和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工作的通知 - 图文
窗玻璃的应随车放置;摩托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平整地粘贴在驾驶座下部明显位置上或随车放置。
三、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将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进行处罚。
四、交管部门对七人座以上(含七人座)营运客车、城市班车、公交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公路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各类货运车辆,每季度免费进行一次临时检验。
五、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持《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驾驶人管理卡及相关表格到所属交警支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应在驾驶证有效起始时间对应的日期后15日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超过12个月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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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车辆外观检查项目及主要技术要求
序号 检验 项目 内 容 主要技术要求 1 应逐一核对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确认是否与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及其它相关资料一致;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车辆号牌、车辆类型、品整车出厂编号)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车 辆 牌/型号、车身颜色、VIN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同时,送唯一性 (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检机动车是否具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认 定 号码、主要特征及技术参结构、构造、特征的情形,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数 寸参数、用称重设备测量相关质量参数。对变更车身/车架或变更发动机后的在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还应核对车身/车架和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变更车身/车架的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 车窗玻璃 车体 漆面 货厢、安全架、车外顶行李架 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应完好。 风窗玻璃应完好及是否张贴有镜面反光遮阳膜。 车体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符合规定,车身外部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任何部件、构件无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角、锐边等)。 车身(车厢)及其漆面无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 货厢安装牢固,其栏板和底板规整及强度大,装置的安全架完好无损;车长大于7.5m的客车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其它客车设置的车外顶行李架长度不超过车长的1/3且高度不超过300mm。 车身(或车厢)外部的图形和文字标志符合规定:车长大于6m或总质量大于4500kg的货车、挂车,其车身(车厢)后部喷涂有符合规定的放大牌号;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其车身按照规定标注了其使用的燃料类型;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车身颜色、外观制式符合相关规定;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不影响安全驾驶。 乘用车自行加装的前后防撞装置及货运机动车自行加装的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不影响安全和号牌识别。 注册登记时,机动车设置了能够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板(架)。 注册登记时车身外表面易见部位至少装置有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2 车身 外观 外部喷涂与文字标志、标识和车身广告 自行加装装置对号牌识别的影响 号牌板(架) 商标(或厂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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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验 项目 内 容 前后位灯/后牌照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转向信号灯(前、侧、后),危险警告信号灯 前照灯(远光、近光) 制动灯、后反射器、后雾灯、倒车灯 侧标志灯、侧反射器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识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 喇叭(功能性检查) 主要技术要求 齐全完好。 前照灯的远、近光光束变换功能,近光光形有明显的明暗截止线。 制动灯、后雾灯、后牌照灯、倒车灯、后反射器齐全完好,制动灯的发光强度明显大于后位灯的发光强度。 侧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和侧反射器齐全完好。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识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完好有效。 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影响GB7258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或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不能造成不利影响。 机动车设置的喇叭具有连续发声功能,工作可靠,必要时应用声级计测量其喇叭声级符合规定。 对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其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式样(颜色、宽度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对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其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式样应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应齐全有效。 应牢固,完好、固定可靠。 电器导线捆扎、固定、绝缘保护情况完好。 检查储液器的液面高度及无泄漏。 注册登记检验时,如气缸体上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具有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如车辆产品标牌位于发动机舱,车辆产品标牌能永久保持及其内容规范、清晰耐久。 起动发动机,怠速运转、电源充电状况、各仪表及指示器工作应正常。 发动机急加速过程中及在较高转速时急松油门能回至怠速状态和无“回火”、“放炮”等异常状况。 3 照明 和 电气 信号 装置 车身反光标识 发动机各系统机件 蓄电池桩头及联线 电器导线、各种管路 4 发动 机舱 储液器(使用液压制动的汽车) 发动机标识 起动性能、怠速、电源充电、仪表及指示器 5 发动机 加速踏板控制 运 转 漏水、漏油、漏气,水温、状 况 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及水温、油压指示正常。 油压 关电熄火/(柴油车)停机点火开关关闭后发动机能迅速熄火,对柴油车停机装置 装置应灵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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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验 项目 内 容 门锁及门铰链 驾驶员座椅 应完好。 主要技术要求 驾驶员座椅固定可靠,汽车(三轮汽车除外)驾驶员座椅前后位置调节装置能正常工作,安全带应齐全有效。 2005年8月1日起出厂的座位数不大于5的乘用车及2006年2月1日起出厂的座位数大于5的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应均配置了有效的安全带。 安全带 前风窗玻璃及其它风窗玻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璃用于驾驶员视区的部位 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70%。 刮水器、洗涤器 6 驾 驶 室(区) 汽车行驶记录仪 能正常工作。 2005年2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车长大于9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安装了汽车行驶记录仪;对安装有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其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固定、连接应安全、可靠,能正常显示。 固定应可靠。 注册登记检验时,车辆应按照规定装备了各种仪表;设置了符合规定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应有中文标注,折翻式驾驶室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醒驾驶员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 客车座椅/卧铺的数量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内容一致,座椅间距应符合规定。 座椅扶手和卧铺护栏安装应牢固。 应能正常工作。 客车地板密封应良好,车内行李架的安装牢固。 应齐全有效、固定可靠。 卧铺客车每个铺位的安全带应齐全有效,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前面没有座椅的座椅、前面护栏不能起到有效防护作用的座椅及其它按照规定应安装安全带的座椅的安全带应齐全、有效。 注册登记检验时,客车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和大小及座椅/卧铺位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规定。 注册登记检验时,乘客通道的宽度和高度应能保证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顺利通过,通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应符合要求。 驾驶室固定 仪表数量类型,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图形标志 警告性文字的中文标注,车辆产品标牌 座椅/卧铺数量、座椅间距 扶手和卧铺护栏 车厢灯、门灯 客车地板、车内行李架 灭火器、安全出口标识、安全手锤、安全门 7 客车 内部 安全带 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和尺寸 乘客通道,通往安全门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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