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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困扰。尽管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实行了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但是社会保障机构对基金的管理还停留在对基金的统收统拨,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和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仍依赖于企业。企业不仅要承担离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发放,而且还要负担管理服务,事务性负担仍很重。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渠道相对单一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渠道相对单一且保值增值性差在目前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营运环节中,我国选择的是统一管理的投资营运模式。筹集的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是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并按银行现行利率和国债利率获得利息收入。也有一少部分资金注入股市和购买债券,虽然社会保障基金额度有了一定程度的增加,但与外国的基金投资手段和工具相比,比较单一。
从表面上看,社保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可以确保资金的安全,但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货币形式存在的社保基金,在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下,不仅不能实现保值增值,反而有贬值的危险。甚至社会保障基金将会由于存款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而使得其基金收益率呈现负增长。
(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的财政监管力度不够
1、缺乏预算约束。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基金属于财政预算外资金性质,还没有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虽然近年来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企业的社会保险基金已经逐步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列收列支,但财政对这部分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无法制约,因为仍由主管部门自定政策、自行提取、自行支付,处于不受国家预算约束和管理的状态。
2、财务制度不健全。长期以来,各类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基本上是各定一套制度,政策和制度不统一,结果是矛盾重重,管理漏洞多。虽然,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出台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但有些部门由于受自身利益的驱使,仍然执行本部门制定的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拒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社会保障基金征收无保障
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按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按规定的比例负担,而在实践当中,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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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费的部分往往不能足额到位,基金的来源得不到保证。原因有:
1、企业经济效益不理想或生产经营困难而无力支付社会保障费用。 2、部分企业和职工对社会保障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不能及时主动地缴足费用。
3、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我国对社会保障费的征收也没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企业拖欠、漏缴、少缴甚至拒缴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我国社保基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主要分为基金的筹集、使用和保值增值。筹集是基础,使用是效应,保值增值是解决基金在未来遭遇贬值风险时确保实际支付能力不降低的重要手段。为加强管理和保证上述目标较好的实现,笔者认为社保基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一)归集原则
针对目前部分企业存在拖欠保险费的情况,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大催收力度,视具体原因,依据社会保险相关条例法规采取措施。对符合参保条件、有钱不缴的单位,应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有参保意识、经济承受力薄弱的单位,可考虑放宽政策期限,采取办理延期缴款或分期缴款等方式,给予适当照顾。强化归集,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力度,逐步增加基金积累,努力营造“人人自我保障,社会保障人人”的社保大格局。
(二)“以收定支,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管理原则
各级财政社保基金专户普遍基金结余量较大,应值得注意。结余量大,反映出基金支付能力良好,保障实力雄厚,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社保基金征收计划缺乏科学性,支付范围和额度狭小,闲置较大影响了社会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等。因此建议,一是各级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在编制年度基金预算时,应结合近年来收支情况和变化性因素,科学界定筹资额度,合理确定单位和职工保费负担值;二是结合年度基金收入情况,合理界定基金支出额度和范围,在保证受益群体享受社保标准不降低的情况下,积极和多渠道用款,充分发挥保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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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款专用原则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救命钱”,使用的好坏关系到社会稳定。各级财政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经办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和确保基金专款专用。
保证基金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当年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群体,全部享受和领到社保救助金。切实采取措施杜绝各级经办机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问题的发生。财政、审计部门要从制度的落实和执行上入手,加大对基金经办机构监管力度。对因制度执行不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基金损失的,应依据《条例》给予严惩。若确因经办机构办公经费紧张造成挤占挪用基金的,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扶持。
(四)投储结合、保值增值原则
出于支付和资金安全性考虑,各级财政将所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用于购置国债和其他安全系数高的金融工具总量很少,绝大多数社保基金处于银行储蓄状态,这种基金投资方式没有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的存在,缺乏抵御风险的能力。
从保值增值的角度分析,大量基金闲置将无法应对未来非预期的货币贬值风险。沉淀基金管理应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可考虑适当提高基金投资比例,如增大国债购买量等,积极探索和挖掘新的投资渠道。建议成立社会保险基金专职投资机构,由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办银行等部门的负责人和部分金融理财专家组成,具体从事一些国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照顾、风险小、有一定盈利水平的投资项目,加强基金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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