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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本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应当及时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与放置租赁物或
其任何部分的任何场所有关的一切租金、费用、执照税、登记费、税款和其他费用,确保租赁物不会因拖欠任何款项而被任何第三方扣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查封。 第六条
维护和修理
1、 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日起至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或本合
同解除之日止,承租人应自费维修、修理和检修租赁物,确保租赁物始终处于交付时良好工作和维护状况。
2、 如果于交付时安装在租赁物上或包含在租赁物内的任何配件或部件或其任
何更换件灭失、被毁至无法维修的程度或不再适合使用,承租人应自费负责更换/维修,使租赁物始终符合持续良好工作和维护状况。维护、修理和检修租赁物所需的必要时间应计入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承租人应不会也不得以租赁物处于维护、修理和检修状态为由拒付或少付其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3、 承租人同意和承诺,租赁物将由租赁物最初的制造商或出卖人要求的具有相
应资质的人员进行维护和修理。为维护和修理目的,对租赁物的任何配件、部件或备件做出替代、更换和更新的一切零件应属于出租人的财产,并自动包含在本合同规定的担保范围内。从租赁物上拆走的任何配件或部件,仍属于出租人的财产,应得到承租人良好保管和维护或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由承租人代为处分,但因处分该等配件或部件取得的收益属于出租人所有。 4、 出租人于任何时候提出要求时,承租人应提供令出租人满意的证据(包括向
出租人提供一项或多项法律意见),证明租赁物的一切更换件均属于出租人的财产,不涉及或损害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5、 承租人确认并同意,出租人无须承担维护和修理租赁物任何部分的任何费
用,无需在租赁物或其任何部分灭失、损害、毁坏或由于其他原因改变不再适合使用时,负责提供任何设备或部分以取代有关租赁物或其任何部分。承租人进一步同意,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承租人均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不得以租赁物不能使用为由拒付。
6、 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的信誉作为租赁物的任何维修、检修、更换、修理或更
改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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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登记
1、 在签订或履行本合同及其项下任何交易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所有权、占
有权或其他权利),若需向政府机构就租赁物办理任何权利(包括担保物权)登记或变更登记,应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承租人未办理所需物权(包括担保物权)登记或变更登记而产生不利后果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在租赁物的物权登记到出租人名下的情况下,登记证书的原件将由出租人持有并保管。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可提供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保险
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日起至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或本合同解除之日止,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以出租人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险(投保的具体险种按照附件一“租赁交易明细表”第7项的约定执行),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
1、 上述保险的保单应当载明:
(1) 出租人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 (2) 出租人为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
(3) 保险范围包括租赁物及其备品备件,租赁物维修后添附、更换的新配
件/零件;
(4) 保险金额不低于本合同规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和其
他费用之和;
(5) 保险期限不短于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租赁期限;
(6) 除非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作为投保人无权且不得取消或终止
该保险;
(7) 除非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保单内容不得修改。
2、 承租人确认,承租人将不会另行为自身购买任何可能导致对上述保单项下的
索赔有任何不利影响的财产险。
3、 承租人保证,承租人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向出租人提供符合前述规定的保
单的副本、最近期缴付保费的收据和有关保险公司出具的证书,或由承租人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承租人已购买上述的保险及有关的保单的保费已被全数缴清及该保单为现存有效。
4、 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因任何原因未按照本条规定的险种、保期、被保险
人、保额投保或投保不符合本条的规定,出租人有权(但无义务)在不影响其就上述任何违约而享有的权利的条件下为租赁物或上述任何其他风险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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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并保持其在本条所述期间内均如此投保。承租人应自收到出租人发出的偿还代垫保险费用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五日内偿还全额垫款。逾期偿还的,每逾期一日,承租人还应按出租人代垫保险费用金额的万分之八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5、 承租人同意,因承租人没有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履行不当使出租人遭
受任何损失、或需向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或损害赔偿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6、 在租赁期内,如租赁物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向出
租人提供出险原因报告和有关资料,并会同出租人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双方就保险赔付等相关事宜作如下约定:
(1) 如承租人已自费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则保险
赔偿金将用于冲抵所有到期租金及其他承租人应付款项后,剩余部分保险赔偿金由出租人转付给承租人,本合同继续履行。
(2) 如承租人未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则本合同提
前终止。有关事宜按如下约定处理:
A、 保险赔偿金足以冲抵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承租人应付款
项的,冲抵后多余部分,由出租人转付给承租人;
B、 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冲抵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承租人应付
款项的,冲抵后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的五日向出租人支付。
(3) 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理赔未成,该事故损失应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在合理期限内将租赁物修复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若租赁物无法恢复至正常使用之状态,则承租人应立即支付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在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后,本合同终止。
7、双方同意,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在承租人足额清偿了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
务前,出租人可以继续为租赁物投保(投保的具体险种按照附件一“租赁交易明细表”第7项的约定执行),保险费用仍由承租人承担。
第九条
灭失和损坏
1、 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日起至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时
止,租赁物的一切毁损灭失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无论该等风险是否由本合同项下保险所涵盖。
2、 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租赁物灭失、被毁坏或发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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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恢复的损坏或被没收或被征用(任何上述事件以下称为“全损”)的,承租人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在下一个租金支付日向出租人支付: (1) 所有于该日到期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
(2) 对应于该租金支付日的预定损失金,预定损失金为全部剩余未付租金
及其他费用的总额。出租人收到所有前述款项后,本合同终止。
(3)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努力并相互充分合作追讨适用于全损的任何及一切
保险款项的赔偿。从保险或以其他方式实现的任何及一切收益(下称“全损收益”)属于出租人所有并应全部支付给出租人,若承租人收到任何全损收益,承租人应在最合理短时间内将该等款项转付给出租人。
3、 如果租赁物发生可修复的损坏或损害,承租人应负责自费立即修复。若出租
人收到依据本合同第八条获得的就该损坏或损害的保险赔偿款项,则该等保险赔偿款项将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补偿
1、 若出租人由于下列事项而遭受损失,承租人应对该等出租人损失予以全部赔
偿:
(1) 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2) 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任何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害的;
(3) 因租赁物的制造、选购、交付、占有、调试、安装、使用、操作、维
护、返还、场所、登记或其他事项给出租人造成损失;
(4) 因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导致出租人被任何第三人索赔。 2、 承租人应采取所有必要和积极的行为使出租人免于遭受任何第三人针对由
承租人占用但为出租人拥有的租赁物的索赔、强制执行或其他实际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行为。若发生该等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情形,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并负责处理该等侵害行为,维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若出租人针对该等情形自行采取措施,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要求配合出租人的行动并赔偿出租人因此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担保
1、经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就其在本合同项下租金、其他款项的支付义务和其他
义务,提供令出租人满意的合理的连带责任保证书和/或其他担保。该等连带责任保证书和/或其他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最迟应于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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