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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在我区从事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进一步规范公路施工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公路施工企业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交通运输部有关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规章,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全区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七条 盟市交通运输局和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具体负责:
(一)督促辖区内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对公路施工企业做好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
(二)对辖区内公路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三)对辖区内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以及其他行为评价的整理、汇总、上报工作;
第八条 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所建项目参建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
第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第十一条 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台帐。由各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季度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台账》(附件3),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记录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管理工作需要,发布正式文件,同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自治区和盟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公路在建项目不定期地进行现场督查,同时对项目建设单位建立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台帐》进行抽查,督查结果应在辖区范围内及时通报。
第十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四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
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五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六条 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评价,其他行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负责项目监管的盟市交通运输局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评价。
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监管的盟市交通运输局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档案;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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