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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本文的逻辑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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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理论及前人研究概述
§2.1相关概念界定
§2.1.1信用及信用风险
一、信用
信用(credit)的概念古而有之,从一般意义上讲,信用包含信任、诚实守信、遵守诺言等内容。信用包括广义的信用和狭义的信用。广义的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换或其他经济活动中,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所实行的以契约(合同)为基础的资金借贷、承诺、履约能力和行为。狭义的信用仅指借贷行为。在借贷活动中,当事人中将商品货币借出的一方称为授信人;接受授信人的商品或货币的一方称为受信人。受信人遵守承诺,按期偿还授信人商品或货币并支付利息的行为,称为守信。综上所述,所谓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换或其他经济活动中,以授信人充分信任受信人的偿债能力而建立的一种以契约的形式向受信人放贷并保障自己所贷本金能够回收的价值增值运动。
二、信用风险及其产生原因 (一)信用风险(Credit risk)
信用风险,亦称履约风险,通常被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意或不能够正常履行契约责任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具体到本文中银行所面临的风险而言,信用风险是指银行因经营信贷业务所面临的客户不能按期偿还信贷资金及利息而造成的可能损失。概括地讲就是贷款人违约可能性(违约概率)和违约造成银行本金及利息损失数额的大小(违约损失率)。
(二)信用风险产生原因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外部,即借款人丧失偿债能力(履约能力)的风险和由于借款人本身就无还款意愿(履约意愿)而造成的风险。
1、履约意愿方面
履约意愿是指对于授信人而言,受信人在申请缔结信用关系时是否真的准备履行契约责任。授信人在做出信用授予的决定之前,有必要尽可能多地了解信用申请人的情况,但是客观上,授信人所能掌握的有关受信人的信息从来都是不完全的,特别是在履约意愿方面。因为履约意愿牵扯到主观意志、道德品质、心理活动等诸多复杂因素。信用主体各方在受信人履约意愿上信息不对称,因此就会我出现有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恶意”缔结信用关系。虽然可以通过参考申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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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研究
信用交易历史、资信背景及发展潜力等对信用申请人进行甄别与筛选,也可以通过要求担保、抵押或订立契约等强化对信用申请人行为的约束,但至多也只能实现理论上的“最小化”,而难以根除这种恶意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
2、履约能力方面
假定受信人在申请信用时具有真实的履约意愿,则能否正常履行契约责任还要取决于他在信用期满时的履约能力。相对于履约意愿来说,对经济主体履约能力的判断要客观的多。一般的判断依据为信用申请人的资金实力,即考察其在到期时所获得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信用。如果排除了信用申请人在财务数据上作假的可能性,则授信人基本上可以比较全面地掌握申请人在缔结信用关系时的财务信息。但是由于涉及到时间跨度问题,授信人需要预测受信人未来获取现金流的能力,而在此期间内,经济周期、市场力量、承信人经营管理以及各种不可预测事件对经济造成的波动性,同样会加大准确预测受信人履约能力的难度。
然而,即使具备履约能力,善意申请信用的受信人仍然有可能在信用期满时改变履约意愿,引发信用风险。这是因为在信用到期时,如果履行契约责任意味着巨大的经济损失,或将导致受信人面临严重的流动性困难,或使受信人由此丧失继续从事经济活动的有利条件和能力,那么受信人就要对履约的可行性做出重新评价。如果违约可以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对于保全受信人的利益来说无疑是充满诱惑力的。但是,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契约规定和市场公认的惩罚(比如拍卖抵押品,信用等级下降等)。显然,受信人需要在履约与违约之间、在违约获利与接收惩罚之间进行权衡。如果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受信人仍然把违约作为一项战略而付诸实施,那么从授信人的角度来看,来自受信人的信用风险仍将难以避免。
§2.1.2信用评级(credit rating)
信用评级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借贷关系不断成熟而形成的产物。信用评级在发达国家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仍处于萌芽阶段。随着国内信用评级意识的增强,我国理论界在借鉴国外比较标准和市场化的定义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也对信用评级的定义做了较为全面的界定。
著名经济学家董辅礽教授认为:“所谓信用评级,简单地说,就是由专门的评级机构,对市场主体偿还债务的能力或某种金融工具的投资风险加以评级,以特定符号表示出其可信任程度,并展示给广大投资者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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