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贷款操作指引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
(2)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申请借款的决议及授权书。 (3)经年检的借款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资格证书。 (4)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6)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7)借款申请人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验资报告。 (8)借款申请人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9)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的截止调查日的借款申请人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授信、用信及对外提供担保等信息材料。
(1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内部授信额度核定通知书。
(11)借款申请人前3个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月份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告原则上要经有资质部门审计,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
(12)利率定价表。
(13)信贷业务办理程序记录表。
(14)如借款申请人经营范围和产品属于国家批准的特殊行业或特殊产品,需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或特殊工业产品经营许可证。
(15)如借款为商业性储备贷款,需提供借款申请人储备资格证明材料和有关部门出具的储备计划及利息、费用、价差亏损等补贴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依据。
(16)如为担保贷款,需提供保证人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保证人就该信贷业务向我行出具的担保承诺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类型的保证人,需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及授权书。信用等级证明文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的保证人信用状况及或有负债资料。前1个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保
证人如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如保证人内部文件对提供对外担保有特别规定的,必须取得完整、合规的相关资料。保证人如为专业担保公司的,需提供担保公司将担保基金存入在我行设立的专门账户的证明或承诺材料。
(17)抵押担保证明材料。包括:抵押人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合法有效书面文件。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土地、房产作为抵押物的,需出具土地证、房产证,除此以外的可由调查或评估小组出具抵押物权属的核实证明材料)。抵押物清单及估值报告。抵押物已向其它抵押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说明。
(18)质押担保证明材料。包括:出质人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出质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出质人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参照上文抵押担保的有关要求)。质物清单及估值报告。质物已向其它质押权人设定质押的情况说明。
如果在上一笔贷款批复后两个年度内就同一借款人再次提出的借款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续审报批材料,以下材料不再提供:
(1)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申请借款的决议及授权书。(2)经年检的借款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资格证书、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3)借款申请人公司章程(合伙、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报告(验资证明文件及报告书)。(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5)借款申请人信用等级证明材料。(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内部授信额度核定通知书。(7)借款申请人贷款前第2年、第3年度财务报告。(8)部分担保证明材料。保证人没有发生变更的,保证贷款续审报批材料不再提供除前一年度末和最近月份财务报表外的其它保证担保证明材料;抵(质)押物没有发生变更的,抵(质)押贷款不再提供除抵(质)押物预估值说明外的其它抵(质)押证明材料。
2.项目贷款
项目贷款报批审查材料除按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报批审查材料的要求提供外还需提供: (1)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提供有权部门同意立项的批准文件;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
提供有权部门的核准文件;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提供有权部门的备案证明;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投资项目,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还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或环保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 (4)在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它相关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5)项目涉及用地的,提供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证或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6)项目涉及建筑工程,需提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办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报审时可暂不提供,在贷款发放前落实)。
(7)消防批复和水电气落实证明。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关规定,特殊建设项目不需办理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的,审批行客户部门需出具相应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3.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2)承兑申请人提供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决议及授权书。 (3)经年检的承兑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资格证书。 (4)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6)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7)承兑申请人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验资报告。
(8)承兑申请人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9)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的截止调查日的承兑申请人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授信、用信及对外提供担保等信息材料。
(1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内部授信额度核定通知书。
(11)承兑申请人前1个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月份财务报表。财务报告或报表要求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报。
(12)合法有效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其它交易凭证。
(13)缴存保证金证明。免缴保证金或免除担保的承兑申请人,需提供不得向他人设定抵(质)押和对外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
(14)信贷业务办理程序记录表。
(15)如借款申请人经营范围和产品属于国家批准的特殊行业或特殊产品,需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或特殊工业产品经营许可证。
(16)如需担保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要提供相关的担保证明材料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4.公开授信
(1)公开授信的申报材料根据授信方案包括的信贷种类参照前述各信贷种类报批材料的要求提供;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内部、公开、特别)授信额度审查审批表》; (3)申请公开授信的客户为集团公司的,应提供集团公司及已经或拟与农发行发生信用关系的各关联子公司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通知书;
(4)申请人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社会资质机构审计。 第四章 贷款的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二十七条 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是贷款的审查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信贷项目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客户部门提交的报批材料后,应确定主审查人进行审查。主审查人负责对信贷项目报批材料完整性、规范性、风险性的审查,承担信贷项目审查经办责任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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