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贷款操作指引
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1)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我行信贷政策,并能够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2)具备从事借款相关行业的资质和能力,按规定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认证或许可的,应能提供认证或许可的证明材料;(3)经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4)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5)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我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能够积极配合落实我行的信贷风险防控措施;(6)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需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用途,如进口付汇等。
(五)申请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上述(四)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提供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2)本笔贷款发放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3)属种养业、加工业等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因其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确有必要发放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4)经营效益较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5)能够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担保;(6)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
(六)申请商业性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四)、(五)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上一年度销售款回笼至我行的金额与其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50%,或上一年度在我行的月均贷款余额与其月均销售款回笼到我行数额的比例低于50%;(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提供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3)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本笔贷款发放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4)经营状况稳定,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5)能够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抵、质押担保或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为其提供的保证担保;(6)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
(七)申请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本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1)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由具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并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2)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其项目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3)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关产业、区域政策,以及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要求和我行信贷政策。(4)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资本金来源及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不得低于20%。(5)借款人或项目实施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件。(6)经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7)借款人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8)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我行调查评估及贷后管理,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能够积极配合落实我行的信贷风险防控措施。(9)申请外币贷款,需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用途。
(八)申请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本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1)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2)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及农发行的有关规定。
(九)申请商业储备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本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2)原则上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确因特殊原因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须在农发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3)提供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下达的商业储备计划和利息补贴承诺文件,执行农发行信贷管理规定。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且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的借款人,可不要求具有利息补贴承诺文件;(4)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统计等政策法规,并按要求及时向农发行提供商业储备物资进(出)口、收储、销售和财务、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接受农发行的信贷
监管;(5)近两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存续不足两年的以当年实际经营情况为准);(6)月平均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90%。
(十)申请农业小企业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本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并具有地方产业特色和行业优势;(2)企业主、经营者及主要股东个人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3)申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30%。
(十一)申请非经营性项目贷款的区域准入条件。本级财政负责还款的项目,项目所在地本级政府应符合以下条件:(1)本级政府具有较强的财政实力,可支配财力较充裕。(2)本级政府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拖欠到期债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等行为。(3)本级政府负债率不超过10%,偿债率不超过15%,债务率不超过100%。地(市)级政府或过去三年财政收入年增长率均超过15%的地区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50%。省级(含)以上财政负责还款的项目原则上不受以上条件限制。其他政府部门负责还款的项目,相关政府部门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拖欠到期债务的行为。
借款人准入条件。借款人除具备本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1)提供政府部门授权借款人就项目建设进行融资的相关文件材料。(2)提供政府部门同意为借款人(项目)筹集解决还本付息资金的相关文件材料。(3)借款人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接受农发行的资金监管。(4)项目资本金比例原则上省级政府不低于10%,地(市)级不低于15%,县级不低于20%。(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齐备,在办贷前确实无法办理的,应提供有权部门的说明材料。
第九条 审核客户的准入资格。
(1)申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应具备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农、林、牧、副、渔业范围内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2)申请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应具有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资质。对农业生产资料(含储备)信贷业务新客户准入,注册资金应达到500万元;近两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存续不足两年的以当年实际经营情况为准)。对新客户准入由开户行初步认
定,按规定报省分行,由省分行客户部门上报总行核准。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我行既有客户,要创造条件,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经营实力,逐步满足以上条件。(3)申请农村流通体系建设流动资金贷款的客户,经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最近月份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年末及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都在75%以下,或最近月份净资产4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年末及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都在60%以下。申请农村流通体系建设项目贷款的客户,经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最近月份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年末及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都在65%以下,或最近月份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年末及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都在50%以下;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土地、建设等应符合总行项目贷款有关规定要求。对还款资金来源于财政补贴的非经营性贷款,客户准入执行同样的条件。对事业法人单位进行客户准入条件审核时,在全面考察分析当地政府的信用及财政预算落实情况等因素的前提下,其总资产、资产负债率和净资产等指标可不执行上述标准。对客户准入由开户行初步认定,报省分行客户部门核准。(4)申请粮油收购贷款的客户,应具备收购贷款资格,收购贷款资格应在每年粮食收购季节到来之前,由开户行客户部门对客户的收购贷款资格进行认定,并报省分行客户部门审核确认。(5)新的棉纺企业准入,原则上应达到以下准入条件。一是技术设备装配水平。超过70%的主体设备应达到20世纪90年代末水平。劳动生产率在行业平均水平以上。二是产品档次。产品结构合理,中高档次产品比重应不低于60%。三是以棉纺为主的企业纱锭规模应在10万(含)纱锭以上。四是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销售利润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应连续两年达到行业同类型企业良好值,其他财务指标应不低于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值。五是企业管理能力较强,能够稳健、合规经营,平稳发展,没有盲目扩张行为。六是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对符合上述准入标准,拟与我行发生信贷关系的棉纺企业,由开户行初步认定,按规定报省分行,由省分行客户部门上报总行核准。
第十条 经确认借款人属于我行的贷款对象,贷款用途符合我行的业务范围,具备我行的贷款条件和准入资格的,客户经理应依据客户的实际和下列相关要求,初步拟定贷款品种、期限、贷款额度、借款方式等。对不符合我行贷款对象、用途、条件和准入资格达不到要求的客户,经行长同意,通知客户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一)政策性贷款一般采取信用借款方式,地方储备粮油轮换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于储备粮利费和价差亏损实行据实补贴的或具有规定比例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贷款额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贷款额度应依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入库成本(包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