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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维护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延长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意见的通知》精神,依据《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公路桥梁养护工作制度》、《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和《江苏省乡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等国家、省相关农村公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农村公路检查考核范围为由省交通厅认定的管养里程。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指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考核和管理综合考核,考核形式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两类。养护质量考核通过不定期的养护质量抽查病害评定(千分制扣分)和定期的养护质量检查路况评定(好路率),掌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动态;管理综合考核通过定期对农村公路管养机构的建设、路政管理、养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成效等综合检查,掌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全面情况。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按照“明确职责、分级考核、以县为主、强化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执行,做到有路必管、有路必养、养必到位,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促使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二章 考核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考核工作,下达管理目标和养护质量指标,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和指导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检查考核。
第六条 市公路管理处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考核工作,下达管理目标,分解省下达的养护质量指标至县(市、区),制定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并组织检查考核。
第七条 县级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考核工作,具体监督和考核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下达各级公路管理目标,分解县道养护质量指标至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乡村道养护质量指标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计划的编制工作和实施管理,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申领省、市农村公路管养补助资金,积极配合县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酬措工作,按规定核拨给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县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和县、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对乡、村道养护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主要工作是:
1、编制县道养护建议计划(包括大中修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县道养护资金的申领。
2、负责县道小修保养年度、月度作业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3、根据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要求,负责对县道小修保养的日常检查和养护质量的评定,定期上报县道养护质量情况月报。
4、负责对县道小修保养质量的考核和工程量的审核,向承包人支付县道小修保养合同经费。
5、负责县道大中修工程和危桥改造计划的落实,负责工程全过程的各项管理、质量的监督控制等工作。
6、依法审批县道和乡道的路政许可,立案查处乡(镇)人民政府无法现场制止和消除违法状态的县、乡道路政案件,配合规划、国土等部门联合审核乡道以上公路两侧的建设规划。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区域的乡道养护和村道管养工作。主要工作是:
1、编制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包括大中修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2、负责筹措落实乡、村道养护管理资金,申领乡村道养护补助资金。
3、根据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要求,执行乡、村道小修保养日常检查和养护承包人的监督考核制度,每季按时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评定及上报。
4、负责对乡村道小修保养完成工程量的审核,向承包人支付养护承包经费。
5、配合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组织
村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开展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完善乡道、村道的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章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内容
第十条 农村公路管理的工作目标是努力做到“十无”: 1、 公路两侧无影响公路环境棚披和新增违法建筑; 2、 公路路口和转弯处无遮挡视线的建筑物和堆积物等; 3、 公路路面、公路用地及公路桥下无非公路使用的堆积物; 4、 无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马路市场”及摆摊设点; 5、 集镇段无摊外摊、店外店;
6、 无影响通行安全和路容路貌的路肩和边坡种植物; 7、 无未经路政部门许可审批的灯箱广告、跨越公路的门架式广告及其它未经许可的非公路交通标志牌和构筑物;
8、 无未经路政部门审批而搭接公路的道口和在公路两侧架埋杆线;
9、 无公路打谷晒场、焚烧秸杆和损毁绿化;
10、 无其它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现象。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平整舒适;路肩整洁、平整顺直、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交通标志、防护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力争创造畅、洁、绿、美的农村公路交通环境。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路况评定以“好路率”作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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