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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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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9.07.23 【实施日期】2009.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

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年7月23日)

为了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规范相关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等规定,结合本市办理此类案件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构成要件及罪名认定

第一条 (判决、裁定的范围)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 1 / 4

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

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等所作的裁定,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第二条 (犯罪主体)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包括: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中的被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中的被告、先予执行裁定中的被告、执行过程中被依法裁定追加、变更的被执行人;

(二)负有执行义务的“担保人”,包括为解除财产保全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 (三)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协助执行义务人,包括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执行中的协助执行义务人;

(四)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的人。

第三条 (有能力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拥有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或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包括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间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第四条 (拒不执行行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规定的拒不执行行为: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2 / 4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财产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民的职权妨害执行的; (五)其他拒不执行的行为。

第五条 (情节严重)下列情形属于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个人达3万元,单位达30万元,但不足执行标的额10%的除外;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个人达3万元,单位达30万元,但不满担保额10%除外;

(三)达到本条第1、2项规定数额而不足执行标的额或者担保额10%,但该财产为被执行人、担保人仅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的;

(四)故意毁损、隐藏、转移或转让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该特定物交付不能且价值无法弥补的;

(五)故意毁损、隐藏、转移财产权证、财务账册或者故意不履行职责或义务,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因妨害执行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后,有能力履行仍拒不履行的; (七)其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与国家工作人员通媒妨害执行“情节严重”的标准,参照本条有关规定并结合拒不执行或拒不协助执行的数额、手段、后果等情节,酌情掌握。 3 / 4

第六条 (无法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造成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通过执行程序无法实现判决、按此定确定的内容。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既包括判决、裁定最终无法执行,也包括暂时无法执行。

对致使判决、裁定部分或暂时无法执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参照本《意见》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拒不执行的数额比例、手段、后果等情节,酌情掌握。

第七条 (单位人员责任的追究)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实施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行为,且达到第五条规定的标准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第八条 (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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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9.07.23 【实施日期】2009.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年7月23日) 为了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规范相关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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