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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承包合同(超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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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10 6:52:58

21、 其他

(1)现场设计变更及返工的工程量按实签证,根据本合同相应计价原则进行结算。承包人不得拒绝因变更导致的返工工作中的关联事项,如原做实物的拆除;

(2)承包人已经在合同价款中考虑了本工程可能发生的如开工时间的提前或延后(或各单体建筑开工时间的不一致)、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安排的加快或减慢等所产生的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索赔任何费用;

(3)本工程施工图在承包人进场后实施前发给承包人,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已充分考虑由此带来的风险并将费用考虑到综合单价内,不能因此产生任何索赔和费用追加。 22、关于税收

(1)建安税及附加由承包人承担。

(2) 甲供材料在结算中体现,产生的税金由发包人承担。

(3)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开具正规合法税务发票,发票的金额等于工程款支付金额(含施工中施工、生活用水电费、合同违约金等); 2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3.1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1)由乙方垫资施工至主体封顶、待发包方本项目开盘后30日内,按完成量的80%支付给乙方。

(2)合同以外产生的签证、变更等费用在进度中不支付。

(3)合同内工作内容完工预验收合格,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竣工验收合格,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90%;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后,承包人和发包人全力配合下4个月内(双方无异议情况下)办理完竣工结算,发包人在结算审计完成后一月内支付至审定结算金额97%工程款;留3%的保修金,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两年后付50%,满5年后付清余款。

(4)每月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需提供等额的项目所在地的建筑安装发票,支付结算款时,需提供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额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款项。 (5)发包人不按合同履行范围内付款的,超期按应付款的2%月息付给承包方。 七、 材料设备供应 24、材料设备供应 24.1甲供材料范围及要求

24.1.1配电箱、柜、电表箱(含电表)、电缆、屋面瓦等主要设备由发包人供应到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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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由承包人派人组织下货,下车费和仓储费已含在综合单价中。 24.1.2其他约定:

(1)甲供材料次月的需求计划及甲供材料再次月的备料计划须于每月20日前报送至监理单位及发包人;

(2)为了保证甲供材料月度计划的准确性,承包人报送的需求计划准确率不低于90%,甲供材料的备料计划准确率不低于80%。承包人每月可提交甲供材料增补需求计划一次,增补的需求量不得超过当月计划量的25%(图纸设计变更和进度计划变更除外),否则,由于甲供材料不能按时供货造成的工期延误等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工程变更涉及到的甲供材料用量的调整,承包人须在收到变更通知后7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的材料需求计划。 24.2认质材料范围

(1)钢材、页岩空心砖、页岩标砖、等砌体材料、河砂、碎石,钢材品牌由发包人确定为 达钢 品牌,由承包人采购;

(2)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安装的所涉及到的材料,由发包人认质,由承包人采购。 (3)电渣压力焊、机械连接、砌体拉结筋及构造柱、过梁植筋及设计变更发生的植筋。(4)周转材料、模板摊销材料及临设摊销材料(脚手架钢材、组合钢模板、支撑钢管、扣件、零星卡具、 木材(锯材、原木)、加工铁件、临时设施摊销的页岩标砖、水泥、原木、复合木模板、汽油、柴油。 24.3材料设备结算:

(1)工程所需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承包人按设计预算用量及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确定的调整数量包干使用。

(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及设备实物,承包人按图算量加定额消耗量计算用量并领用,领用量超过图算量加定额损耗量时,其超过部分按发包人最高采购价加10%管理费向承包人扣款;恶意超领(图算量加损耗量)超过5%,其超过部分按发包人最高采购价加20% 管理费向承包人扣款。

八、 工程验收、竣工备案、工程移交及完工撤场 25.1竣工验收及备案

(1) 竣工验收以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文、技术法规、行业标准、政府有关规定、施工图纸、国家合格工程验收标准、重庆市住宅分户检验标准为依据。 (2)承包人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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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初步验收,由发包人、监理、物业管理公司组成初验小组对本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初验提出的整改要求全部完成并经初验小组核实后,发包人在三天内批复承包人工程核验申请,承包人协助发包人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到场参加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按整改意见修改完成。

(3)竣工验收除检查必要的质保资料(包括项目部自检及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检查的资料)外,还要对使用功能进行实测实量及外部观感质量的评定。主要内容有:外窗喷淋试验、上水管试压、屋面卫生间关水试验、避雷电阻测定、电路耦合、房屋沉降、开间尺寸及层高等。

(4)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二天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如初次验收未通过,承包人应按质检站及发包人所提修改意见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完成后再次申报组织验收。 (5)经发包人组织验收认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并且通过质检站备案验收签字后为竣工验收通过。

(6)承包人需在竣工验收通过5日内按《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向发包人报送竣工档案,其中包括: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三套、竣工图纸三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含每户水电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延迟一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整理。以上套数包含由承包人移交档案馆的一套。 (7)承包人需在竣工验收通过7日内提供取得政府主管部门为本工程颁发的《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否则按竣工日期迟延支付违约金。 25.2工程移交

(1)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撤出全部临设、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然后填写工程移交书,经发包人及物业公司签字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承包人逾期未向发包人移交完毕,造成发包人向业主交楼时间延误,承包人按竣工日期拖延支付违约金。

(2)工程在未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维护;如发包人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国家合格工程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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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宅分户检验标准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

b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材、构配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c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d已签署工程保修书。

e经发包人召集的验收部门及技术验收组实地验收通过。

f为办好入住期间的验收、维修工作,承包人须留部分维修人员协助发包人直到入住结束或发包人认定可以撤走的日期为止。 (4)工程移交完毕。

(5)通过国家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立即提请发包人组织发包人的相关职能部门(含物业管理公司)、监理进行房屋交接前的验收,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在15日内整改完毕后再次提请发包人组织验收,达到发包人的交房质量要求为止。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人员进行整改,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6、质量保修

(1)双方约定特殊约定的工程保修期限: 无 。

(2)质量保修金的时间和退还方式:按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约定时间,银行转帐。 (3)本工程质量保修金额度为:工程结算总价的3%,质保期2年满后,退还质保金的50%;其余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一次性退还(无息)。 (4)其他要求详见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 工程竣工结算 27、结算编制、审核原则 (1)工程变更、现场签证:

a实行变更、签证(已施工完成)必须按合同约定计价规则计价。

b 变更、签证结算必须按变更、签证单编号进行分项,不得进行不同编号(有互相联系的编号除外)工程量汇总。同时,承包人还必须提供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底稿给发包人。 (2)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6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规范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接收承包人完整的结算依据及结算书后,按发包人规定的相关结算审核流程完成审核,初审(发包人重庆公司成本部审核)控制在90天内完成。初审完成后,相关资料报送发包人集团相关部门进行终审,终审控制在90天内完成,并在审定的《工程结算书》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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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其他 (1)现场设计变更及返工的工程量按实签证,根据本合同相应计价原则进行结算。承包人不得拒绝因变更导致的返工工作中的关联事项,如原做实物的拆除; (2)承包人已经在合同价款中考虑了本工程可能发生的如开工时间的提前或延后(或各单体建筑开工时间的不一致)、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安排的加快或减慢等所产生的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索赔任何费用; (3)本工程施工图在承包人进场后实施前发给承包人,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已充分考虑由此带来的风险并将费用考虑到综合单价内,不能因此产生任何索赔和费用追加。 22、关于税收 (1)建安税及附加由承包人承担。 (2) 甲供材料在结算中体现,产生的税金由发包人承担。 (3)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开具正规合法税务发票,发票的金额等于工程款支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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