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总承包合同(超详细)
(9)开工前,承包人需在现场放出各建筑物的边线,并配合专业测量单位的复核。为保证放线准确,发包人限定承包人放出的建筑物角点误差≤2cm,并委派专业测量单位复核。如放线准确,复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放线误差超出发包人要求,复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发包人全部损失。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专业测量单位的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校正放线点位,并对校正后点位加强保护。复核后出现放线错误,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0)发包人对承包人隐蔽的工程若有质量疑问时,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如检测结果符合质量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结果不能满足验收要求,检测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保留因此对承包人进行索赔的权力。 16、重新检验
(1)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合格、齐全的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并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
(2)承包人应按有关规范(包括合同附件: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及发包人代表的指令、监理通知进行施工,积极配合监理、发包人的管理工作,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的检查,及时根据要求向发包人、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3)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或监理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17、工程试车
17.1试车费用及调试费用特殊约定: 无其他约定。 五、 安全文明施工及事故处理 18、安全文明施工
18.1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及检查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项目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规定、达到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为合格。 18.2安全施工要求:
(1)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规范和JGJ59-2011组织施工,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发包人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在易燃易爆地段、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施工之前应制订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报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并提前14日书面通知监理公
25
司,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公司认可后实施。
(3)承包人应在临街交通道路附近、销售现场、施工现场等危险场所搭设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所发生费用。
(4)承包人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污水、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且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市政府规定的施工作息时间作业原则和政府对夜间施工的要求;如果业主或周边居民每合法投诉有效一次,承包人造成的罚款等全部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5)如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6)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8.3文明施工要求:
(1)承包人需严格按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范、规定执行;并按发包人的施工现场CI要求达到重庆市文明施工工地标准。
(2)现场布置、操作过程不符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及承担法律责任,耽误工期不予顺延。
(3) 进场全体职工必须遵章守纪,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各级管理人员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卡。安全帽:施工管理人员戴红色安全帽,生产班组人员戴黄色安全帽,机械操作人员戴蓝色安全帽,机械吊车指挥戴白色安全帽。发包人或监理检查,每发现一人没有戴安全帽,发包人从工程款扣除违约金50元。
(4)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发包人要求清理出工地。
(5) 施工现场各类垃圾应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清理,否则由发包人指派人员清理,清理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6)严禁在绿地上堆物、行走或严禁污染绿地,一旦发现,即扣除违约金50元/次,
26
而无须任何确认手续即可生效。
(7)发包人或监理有权对承包人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承包人接书面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未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每次支付违约金500元。累计3次后,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 (8)所有单体建筑的外脚手架必须考虑主体施工及底层的土方回填、相关工序的施工,外架拉接点采用在主体梁柱上预留拉接筋连墙件的方式;维护用密目安全网必须是进入本工地现场后新购的安全网,外架上必须设置踢脚板、警示条。 18.5其他相关要求:
(1)未经发包人许可,本工程禁止任何不属于承包人之人员(发包人、发包人授权人员除外,发包人及发包人授权人员均配带工作牌)以任何名义进入承包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对此等要求应予以拒绝。
(2)承包人如出于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参观本工程,必须经过发包人认可并取得书面授权和佩带发包人发出的来宾牌,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3)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同意其他施工方无条件使用临时道路等基础设施,承包人应给予配合。发包人有权对现场所有的临时性建筑及设施进行调配。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本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为 ¥ 万元(大写: 万元整),最终金额以结算为准。 19.2 计价办法
19.2.1本工程计价采用固定计价模式(特别注明的除外):
(1)本工程计价采用固定单价: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结算,综合单价为 元/平方米。
该综合单价已包含管理费、认质范围的材料费、塔吊基础、水电费、人工费、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设备进出场费、临时设施费、工具、劳保福利、税金等一切本合同之中所规定的项目产生的费用。
(2)该综合单价已充分考虑建筑材料的价格涨幅,即使任何材料上涨也不再作任何调整; (3)此综合单价已包括总包管理费及配合、风险及措施等费用,详见专用条款第一款第7条。
19.2.2上述计价办法和结算编制原则不论任何原因,不作任何调整及变化,结算以发包人
27
审定竣工图并结合施工图和本工程有效设计变更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为依据; 19.2.3设计变更资料必须清楚明确反映变更的内容和部位,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单还需符合发包人的造价管理规定和发包人的相关要求。 19.3水电费的管理
(1)发包人已在项目现场提供施工供水、电源接口。由承包人在水电源接口接至施工现场,自行安表计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现场应自备发电机,在临时停电时能满足施工要求提供施工电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作为总承包施工单位,在临时用水、用电设施的计算、计划、布置时应充分考虑到工程的总体用量,包括分包单位的用量。
(4)承包人应为分包单位在施工场地就近提供水、电接口,并负责管理其设施及安全用电。
(5)每月水电费支付方式:
a承包人单独安装水、电表。承包人按实际抄表总数统一付款给供水、供电部门。 b承包人向各分包单位收取水电费标准应符合市场行情。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以发包人的意见为准。总表与承包人分表的读数差值应由承包人承担。
c承包人每月20日将各分包单位水电读数抄报发包人,并请监理和发包人工程师签字确认,发包人监督各分包单位向承包人缴纳施工用水、电的费用,否则发包人在分包单位每月的月进度款中扣除此费用转付予承包人。 (6)水电费结算方式:
a施工期间内施工实际用水、用电与定额用量的差异,用量按定额计算(其中商品砼的定额直接费不纳入计算水电用量的基数),不作调整。
b 不管是生产用水电费,还是生活用水电费都按有关部门当期查表的实际用量和收款票据金额,由承包人直接向有关部门缴纳;生产水电价差进入结算必须满足先期条件(即:在承包人达到合同约定的施工时间节点后)才可进行调差,否则不予进行调整进入结算,并且其它任何原因不能作为水电调差的理由。 20、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部分
20.1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的资料必须清楚明确反映变更的内容和部位,经发包人或设计单位相关人员签认后,方能作为结算有效依据。
28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