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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每发生一项发包人按2元 /m2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由于承包人配合不到位所造成工期延误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按发包人确定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施工图交底会审后30日内。
8.2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 8.3进度计划具体要求:
(1)合同签订且收到施工图纸后,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本工程较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发包人和监理审批。发包人和监理应在收到后的 15天内出具书面的审核意见,逾期视为同意。施工组织设计一经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一式四套(两套原件、两套复印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应的电子数据文件一份。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如需修改,必须经监理、发包人确认方可实施。
(2)承包人所报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一份详细、完整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各专业工程(含甲供材料设备)进退场时间、预埋时间、竣工时间、各分项工程的开工、完工和验收时间等。此施工总进度计划一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后,承包人应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最新的、经过修改的、动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无论是否已发生变更),经审核后备案,但对于发包人明确不得延误的阶段性施工目标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已明确规定需延期或非承包人原因影响的除外)。如工程发生较大调整或发包人和监理明确要求需要提交时,承包人应在 5日内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将最新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和监理。
(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和监理、造价咨询单位的要求结合现场施工进度及各分包单位提交的施工计划,及时准确的编制出各专项阶段的专项进度计划(如:售楼处建设阶段、主体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消防施工阶段等)。
(4))不论是何原因(包括设计、施工、发包人和监理、造价咨询单位指令等),导致承包人所报计划需重新制订或部分调整修改,发包人和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应在 3日内将需修改的要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该原因发生后5天内书面将修改后的新计划报发包人和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备案。如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供最新的计划,由此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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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9、 开工及延期开工
9.1开工的具体时间: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开工报告为准。 10、暂停施工
10.1暂停施工其它要求:发包人根据市场需求,调整项目施工进度,可要求承包人对未开始作业的整栋楼暂停施工,工期顺延,但不涉及费用的索赔。 11. 工期延误
1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文件为准。 11.2工期(关键节点工期)
具体关键节点工期根据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的施工进度计划为准,执行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通知为准。 11.3工期奖惩
(1)如因承包人原因未完成经监理、发包人审定的月进度计划,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天 2000元;若月进度拖延,但形象节点工期未拖延,则发包人根据对本工程及销售产生的影响决定是否返还已扣除的月进度违约金。
(2)如果承包人工期延误达到一个月以上,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需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发包人可认为承包人无继续履约能力,并有权解除合同。
(3)若因非发包人原因,工程未按规定日期通过竣工验收,每延误一天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支付延期违约金50000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所有损失。 四、 质量与检验 13、工程质量
13.1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按照现行国家及重庆验收标准综合评定必须达到合格,住宅满足重庆市住宅分户检验标准,并一次通过验收合格。
13.2工程质量奖惩: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不奖不罚。若获得三峡杯或巴渝杯,奖励10万元,若达不到13.1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该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扣除,同时承包人还应继续整改直至达到13.1标准。 13.3工程质量违约金:工程质量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按通用条款36.6收取承包人工程质量违约金,应承担质量修复直至达到合同约定,若经修复仍无法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3.4质量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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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各分部分项工程,如基础结构、装修、配套、环境等进行连续拍照及录像,竣工之日应交付配音、配乐、配字幕的录像带及照片,片长10-15分钟,工程开工时请提交计划(何时拍、何人拍等)。注意:录像带和照片必须包括竣工全貌、细部施工过程及中标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一些技术处理的领先做法等。 (2)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总承包范围及结算范围内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发包人要求(包括附件五: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其中装饰工程按中级标准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合格工程验收标准、重庆市住宅分户检验标准,当各个标准有不一致之处,以发包人选定的较高标准为准。 14、检查和返工
除通用条款外的其他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1)本工程实行“分户验收”制度,承包方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均需按照交房标准和验收规范对每户进行验收,当“分户验收”确认后方可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验收标准还应满足重庆地方标准。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前,须对外墙、屋面、外门窗等作24小时淋水检验,经检验无渗漏、浸渍后方可提交竣工报告。
(3)发包人在取得工程备案登记证后,向业主交房前,由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及监理方,对影响建筑功能、观感和用户满意度的工程质量项目,共同进行复查验收合格后,三个日历天内由承包人列出工程移交清单,逐项向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进行移交,移交清单经各方签字确认后作为交接依据,若在移交过程中再次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指定时间内立即整改完毕,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指定时间内整改完毕,逾期按5000元/天累加计算后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三日仍未整改完毕
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整改,其产生的费用双倍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5、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并提供有关验收资料。经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如果发现承包人在验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合格部分做任何改动,应重新进行验收;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及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和监理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2)本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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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承包人应在验收前向监理及发包人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3)无论发包人和监理是否已经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复测,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检验费用。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不合格工程造成的损失。
(4)为方便维修,承包人应在工程隐蔽前,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建立每户水电竣工图,在图纸中标明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
(5)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承包人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做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涂料、门窗安装、防水、瓷片、吊顶、石材装修、阳台栏杆、空调挡板或百页等等),样板经监理、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砌体工程开始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户型图完成砌体和水电定位施工标准间,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6)为保证户户精品,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住房分户验收标准,组织有关施工单位一起在工程竣工前三个月开始分户百分之百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且做好每一户的检查和整改记录。检查次数根据质量情况由发包人确定,以三次为宜。保证在房子移交物业的时候消除户内渗漏、墙地面和天棚空鼓开裂、门窗配件故障、洁具和灯具故障等常见质量问题。
(7) 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出现以下质量问题,承包人除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a.建筑保修期内,屋面、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外墙(含门窗框周围)等地方出现渗漏水或楼地面、墙面开裂如引起业主向政府或行业相关机构、媒体投诉或曝光者,每次每处支付违约金1000元。
b.发生其他重大质量事故,每次支付违约金1-5万元。
(8)如承包人违反正常施工程序、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合规定,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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